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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58-sqsmzj-00000044 发布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成文日期: 2026-01-21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确认目录(2026)

来源:商丘市民政局 发布时间:2026-01-21 浏览次数: 【字体: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条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机关,办理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特别区域办理内地居民婚姻登记的机关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意见报同级人民政府确定。
‎‎‎  

实施对象

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

实施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结婚证、离婚证

申请材料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七条 结婚登记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

(一)申请事项属于该婚姻登记处职能范围;

(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亲自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

(三)当事人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生日当天可以受理;

(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六)双方自愿结婚;

(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同版合影证件照;

(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和书面材料。

第二十九条 内地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出具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因故不能出具身份证的可以出具有效的临时身份证。

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与婚姻登记机关核查信息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供能够证明其声明真实性的法院生效司法文书、配偶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等材料。

第三十条 现役军人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本人有效的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部队出具的军人婚姻登记证明。

居民身份证、军人证件和军人婚姻登记证明上的姓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当事人应当先到有关部门更正。

第三十一条 香港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香港居民身份证;

(三)经香港委托公证人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二条 澳门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港澳居民居住证;

(二)澳门居民身份证;

(三)经澳门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三条 台湾居民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有效的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或者其他有效旅行证件,或者台湾居民居住证;

(二)本人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身份证;

(三)经台湾公证机构公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声明。

第三十四条 华侨办理结婚登记应当提交:

(一)本人的有效护照;

(二)居住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声明,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证明或经该使(领)馆公证的本人声明。

与中国无外交关系的国家出具的有关证明,应当经与该国及中国均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使(领)馆和中国驻第三国使(领)馆认证,或者经第三国驻华使(领)馆认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按照条约规定的证明手续办理。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检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并签名。检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民法典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

决定责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或按指纹。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或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送达责任: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结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结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夫妻权利、义务;将结婚证分别颁发给结婚登记当事人双方并宣布:取得结婚证,确立夫妻关系。向当事人双方核实姓名、出生日期、离婚意愿;告知当事人双方领取离婚证后的法律关系以及离婚后与子女的关系、应尽的义务;将离婚证分别颁发给离婚当事人双方,向双方宣布:取得离婚证,解除夫妻关系。

事后监管责任:留存登记档案。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承诺时限

现场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服务电话

3288298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3289785

备注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第一千零九十九条 收养三代以内旁系同辈血亲的子女,可以不受本法第一千零九十三条第三项、第一千零九十四条第三项和第一千一百零二条规定的限制。

‎‎‎  第一千一百零九条 外国人依法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应当经其所在国主管机关依照该国法律审查同意。收养人应当提供由其所在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有关其年龄、婚姻、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并与送养人签订书面协议,亲自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实施对象

自然人

实施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收养登记证》,长期

申请材料

身份证(护照),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回乡证,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人基本情况,照片,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收养登记证》,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依申请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30日

承诺时限

7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民政局窗口

服务电话

2536068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3289785

备注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撤销收养登记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十三条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骗取收养登记的,收养关系无效,由收养登记机关撤销登记,收缴收养登记证。
‎‎‎  

实施对象

自然人

实施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长期

申请材料

撤销收养登记申请书,收养登记证件,收养关系当事人弄虚作假的声明材料(证明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
事项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提出初审意见。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撤销收养登记决定书》,对不予登记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依申请信息公开。

事后监管责任:登记并留存登记档案。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法定时限

30天

承诺时限

1天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市行政服务大厅市民政局窗口

服务电话

2536068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3289785

备注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行政职权编码

 

行政职权名称

慈善组织认定

职权类别

行政确认

实施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条 设立慈善组织,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申请登记,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准予登记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说明理由。

已经设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非营利性组织,可以向办理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予以认定并向社会公告;不符合慈善组织条件的,不予认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实施对象

社会组织法人

实施机构

商丘市民政局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有效期5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慈善组织)有效期4年

申请材料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受理责任:通过窗口或者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慈善组织认定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组织认定办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送达责任:市民政局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法定时

20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

1个工作日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受理地点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服务电话

3288716

投诉机构

纪检监察组

投诉电话

3289785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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