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8-sqsmzj-00000084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5-02-07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其他职权目录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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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慈善信托设立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慈善信托备案回执 | ||
申请材料 | 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信托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金融许可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通过窗口或者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慈善信托设立备案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送达责任:市民政局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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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服务电话 | 3288716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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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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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四十五条:“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和监察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受托人应当在慈善信托文件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相关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第四十七条 设立慈善信托、确定受托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信托文件要求备案的,受托人应当将信托文件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社会组织法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慈善信托重新备案回执 | ||
申请材料 | 原受托人出具的慈善信托财产管理运用情况报告、业务主管单位同意的批准文件、慈善信托备案申请书、开立慈善信托专用资金账户证明、商业银行资金保管协议、信托文件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通过窗口或者河南政务服务网接收慈善信托重新备案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送达责任:市民政局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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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7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服务电话 | 3288716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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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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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养老机构备案 | ||
职权类别 | 其他职权 | ||
实施依据 |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令第66号)第九条 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办理登记。设立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办理相应的登记。 | ||
实施对象 | 养老机构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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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养老机构备案回执 | ||
申请材料 | 备案申请书、养老机构登记证书及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承诺书等材料,并对真实性负责。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通过窗口或者商丘政务服务网接收养老机构备案申报材料;所交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要求的,签发《一次性告知书》。如所交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申请人可当场更正。如所交材料齐全,应当场做出是否受理决定,并签发《受理通知书》或《不予受理通知书》。 | ||
2.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养老服务科依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3.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4.送达责任:省民政厅作出决定后通知申请人,及时向申请人颁发、送达审批服务事项办理结果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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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市行政服务大厅二楼市民政局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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