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55-sqsrmfkbgs-00000082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征收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承诺时限 | 违法责任 |
行政征收类 | 1.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征收 |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8年10月1日起施行)第十四条:“应当修建防空地下室,但受客观条件限制不能修建的,必须经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经批准不修建防空地下室的,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家和省的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易地建设费,由人民防空部门根据人民防空工程建设规划统一修建。”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1日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 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审核易地建设费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审查免缴、减缴易地建设费的理由、期限和减缴幅度及金额等。 | 1日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开具易地建设费缴款通知书和免缴决定书。 | 1日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机构: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审批科 0370-3279386 服务地点: 人防窗口 0370-3669788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 0370-3279522 | |||||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承诺时限 | 违法责任 |
行政征收类 | 2.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后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及确需拆除、移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另行建设安装的补偿费征收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二十一条:“人民防空指挥工程、公用的人员掩蔽工程和疏散干道工程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修建;医疗救护、物资储备等专用工程由其他有关部门负责组织修建。有关单位负责修建本单位的 人员与物资掩蔽工程。”第二十八条:“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负责补建或者补偿。” 《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1998年7月24日河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第十六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确需拆除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报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并由拆除单位或个人按照拆除面积限期补建。确实无法补建的,拆除单位或个人应按当地新建人民防空工程的造价,向 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缴纳拆除补偿费,由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统一补建。”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1日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审核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后无法补建的补偿费及确需拆除、移建的人民防空通信、警报设施另行建设安装的补偿费征收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1日 |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开具人民防空工程拆除后无法补建的补偿费缴款通知书。 | 1日 | ||||
4.事后监管责任:开展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加强对建设单位履行缴费义务的日常监管。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机构: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审批科 0370-3279386 服务地点: 人防窗口 0370-3669788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 0370-32795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