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55-sqsrmfkbgs-00000066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其他行政权力目录(2025版)
1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人民防空工程改造审批 | 1.《人民防空工程维护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0号)第十六条:“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时,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经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后实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 〔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十三条:“使用单位不得改变人民防空工程的主体结构,不得擅自拆除人民防空工程设备设施或者危害人民防空工程的安全和使用效能。使用单位因使用需要可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装修并向工程隶属单位提出书面申请。装修方案和施工图纸必须报经工程所在地人防主管部门批准。” | 需要对人民防空工程进行改造的项目,有关单位应向人防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有关规定、规范进行设计,不得降低防护能力和影响其防空效能;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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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核 办理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4.送达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2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核 办理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3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底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无)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决定 办理结果:(无) |
4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顶板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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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墙体钢筋及管道、预埋件隐蔽前)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6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地基验槽)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无)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决定 办理结果:(无) |
7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 | 人民防空工程施工质量检查(主体结构验收)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的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2.《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3.《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4.《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 已办理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项目,应根据人防工程质量监督计划书的要求,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质量检查;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无)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决定 办理结果:(无) |
8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人防工程竣工验收核实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 人防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
9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的地下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联合验收、统一备案) | 单独修建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八条、第五十七条: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度,建设单位在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时,应当出具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认可文件。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十三条: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实行备案制。人防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履行监督责任。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五条 | 人防工程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将竣工备案材料报送人防主管部门备案;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核 办理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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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需要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一条 |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城市地下交通干线及其他地下工程兼顾人民防空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核 办理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
11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手续办理(可以与施工许可证合并办理) |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2000年1月10日国务院第2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0年1月30日国务院令第279号发布实施,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7号)第一次修订,根据2019年4月23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十三条、第四十六条: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可以与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合并办理。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2.《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国家国防动员委员会、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建设部、财政部 〔2003〕国人防办字第18号)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实行质量监督管理制度。人民防空工程建设单位在工程开工前,必须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质量监督手续,并组织设计、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 3.《人民防空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国人防〔2010〕288号)第九条、第十条:人防工程建设单位应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向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申请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对建设单位提交的资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符合规定的,应当发给人防工程质量监督受理书和监督方案。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二十一条 |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防空地下室质量监督,建设单位应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审查。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核 办理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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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审批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七条:单位或个人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应当按照国家、主管大军区和本省有关规定缴纳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费。 3、《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4、《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2001〕国人防办字第211号)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 平时使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核 办理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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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3.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期限到期或发生变更情形的,需重新备案登记。 | 1.收件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2.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2.受理 办理结果:1、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2、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3、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3.审核 办理结果: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批准决定;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批准决定 4.决定 办理结果:1、审核通过的,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出具相应办理结果;2、审核不通过的,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 5.送达 办理结果:窗口领取、邮寄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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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变更(法定代表人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3.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期限到期或发生变更情形的,需重新备案登记。 | 1.收件 办理结果:无 2.受理 办理结果:无 3.决定 办理结果:无 |
15 | 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商丘市人民防空办公室) | 其他职权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 | 非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手续办理变更(使用维护管理单位名称变更)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 第二十六条: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 2、《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国人防办字〔2001〕第211号)第八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第八条、第九条、 第十条、第十二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实行备案登记制度。使用单位在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后5日内到工程所在地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登记,并提交下列资料:(一)使用申请书;(二)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的合法证件;(三)《人民防空工程基本情况登记表》;(四)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租赁使用合同》;(五)与工程隶属单位签订的《人民防空工程消防安全责任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使用单位提交的备案材料,经审查合格后发给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必须持有《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方可使用人民防空工程。《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实行审验制度。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对《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进行审验,并按规定收取审验费。禁止无证使用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使用单位在合同期内不得擅自转租人民防空工程或者转让人民防空工程使用权,因故确需转租或者转让的,必须报经原批准使用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批准,换发《人民防空工程平时使用证》后方可继续使用。 3、《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十五条:平时使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由使用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4、《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00号)第三十一条 | 1.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2.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需向当地人防主管部门进行备案登记;3.平时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单位或个人使用期限到期或发生变更情形的,需重新备案登记。 | 1.收件 办理结果:无 2.受理 办理结果:无 3.审核 办理结果:无 4.决定 办理结果:无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