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55-sqsrmfkbgs-00000083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行政检查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违法责任 |
行政检查类 | 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及城市地下空间 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十七条:“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应当依照规定对城市和经济目标的人民防空建设进行监督检查”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管理办法〉的通知》(〔001〕国人防字第216号)第五条:“人民防空工程隶属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工程隶属单位)管理所属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工作,接受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关于颁布〈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防办字〔003〕第18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防空地下室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的管理和监督检查,与规划、计 划、建设等部门搞好城市地下空间的规划、开发利用和审批工作。 | 1.决定责任:科学制定检查计划,采取抽查、突查、专项检查、交叉检查、年度检查等检查方式。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 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检查责任:到被检查单位查阅档案并深入地下工程进行现场检查,形成检查意见和整改建议,并 填写检查意见反馈表。 | ||||
3.督促责任:督促有关单位对检查发现的问题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整改报告,逾期不整改的将进 行通报。 | ||||
4.监管责任:接到整改报告后,对整改情况进行抽查,并将整改事项列入日常检查内容,杜绝类似问题重复发生。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机构: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审批科 0370-3279386 服务地点: 人防窗口 0370-3669788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 0370-32795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