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55-sqsrmfkbgs-00000084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11-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其他职权类)
职权 类别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责任事项 | 承诺时限 | 违法责任 |
其他职权类 | 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四十九条:“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管理办法》(河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59号)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应当自人防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接受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及有关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报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备案。防空地下室建设单位在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提供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出具的竣工验收认可文件。” | 1.受理责任:受理建设单位提交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对材料的齐全性、内容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 | 1日 | 行政机关未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的,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 改正或者限期改正,给予通报批评、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符合法定情形的,依法承担行政赔偿责任。 行政执法人员未履行职责或者违法行使职权,情节轻微的,由本机关或者上级机关诫勉谈话、批评教育、责令写出书面检查、通报批评或者离岗培训、收回《河南省行政执法证》、调离执法岗位或者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2.审查责任:对建设单位提交的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资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需要现场核查的,指定两个以上行政执法人员进行现场核查, 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1日 | ||||
3.决定责任:做出人民防空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受理决定。在《河南省人民防空工程竣工备案证书》上盖章。 | 1日 | ||||
4.送达责任:做出决定后,当场或5个工作日内送达建设单位。 | 1日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服务机构:商丘市国防动员办公室工程审批科 0370-3279386 服务地点: 人防窗口 0370-3669788 投诉机构:机关纪委 0370-3279522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