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60-sqsjytyj-00000030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行政确认事项目录(2023版)
职权类别:行政确认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及理由 |
1 | 高中、中专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公民 | 教师教育科 | 教师资格证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证材料,根据材料审核提出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教师 教育科 | 及时 | 无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十一条和《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五条等有关规定进行材料审查。 | 教师 教育科 | 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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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 | 3.认定责任:依据教师资格条例,具备教师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依照教师资格条例的规定申请认定其教师资格。 | 教师 教育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教师资格证和相关材料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教师 教育科 | 及时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本地区普通高中和中职学校教师任职资格情况进行监管。 | 教师 教育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教师 教育科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