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60-sqsjytyj-00000032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3-12-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其他行政权力事项目录
职权类别:其他职权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 共同 实施 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 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及理由 |
3 | 全市中职学校专业设置管理 |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教职成厅〔2010〕9号) 第八条:“ 市(地)、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管理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的职责由各省(区、市)自行确定。” 《 河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教职成〔2011〕64号)第七条:“省辖市、重点扩权县(市)教育局具体负责本地区中等职业学校的专业设置管理。” | 全市中等职业学校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是否符合专业设置要求;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依规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职业教育与成人 教育科 | 不收费 | 保留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根据《中等职业学校专业设置管理办法》(豫教职成[[2011]4号)等规定对初审材料进行审查;对学校新增专业实训设施、师资队伍进行现场考察提出初审意见。 | 职业教育与成人 教育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决定是否批准(不批准的依法依规告知当事人理由)。 | 职业教育与成人 教育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学校网上申请。 | 职业教育与成人 教育科 | 及时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对新增专业的招生、培训等情况进行检查。中等职业学校应当按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 职业教育与成人 教育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职业教育与成人 教育科 |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及理由 | |
4 | 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 | 《河南省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关于取消和下放112项具有审批性质管理事项的通知》(豫审改组〔2013〕1号),下放审批事项第85项:“中等学校招生计划核定,由省教育厅下放省辖市、省管试点县(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教育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第一款第二条承接的职责:1.中职学校招生计划核定;第三款第四项发展规划科职责:拟订中职学校招生计划。 | 市属各中等职业学校 | 市教育体育局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据国家和河南省有关规定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根据有关规定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告知理由)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及时 | 保留 | ||||||
审核 | 2.审核责任:按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管理规程》和《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等文件要求,审核学校办学资质和招生专业,科学核定办学规模和年度招生人数。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及时 | ||||||||||||
决定 | 3.决定责任:根据审查情况核定中等职业学校招生计划。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及时 | ||||||||||||
送达 | 4.送达责任:按发文规定及时送达当事人。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及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科 |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5 | 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变更、注销 登记前审查 | 无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八条:“业务主管单位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一) 负责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二) 监督、指导社会团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依据其章程开展活动;(三) 负责社会团体年度检查的初审;(四) 协助登记管理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查处社会团体的违法行为;(五) 会同有关机关指导社会团体的清算事宜。业务主管单位履行前款规定的职责,不得向社会团体收取费用。” | 2014年9月1日前登记成立的市级体育类社会团体 | 群众体育科 | 无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众体育科 | 1 | 合并30天 | 无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群众体育科 | 15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于不予许可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科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众体育科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登记后行为的监督检查。 | 群众体育科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6 | 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无 | 《社会体育指导员管理办法》(国家体育总局令第16号)第三十六条:“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评选表彰活动,对在社会体育指导员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予以表彰、奖励。” | 单位或个人 | 群众体育科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布方案,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 | 群众体育科 | 1 | 合并30天 | 无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组织现场核查并书面告知申请人;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群众体育科 | 15 | |||||||||||
公示 | 3、公示责任:对符合表彰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向社会公示7个工作日。 | 群众体育科 | 7 | |||||||||||
决定 | 4、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奖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体育科 | 3 | |||||||||||
送达 | 5、送达责任:制作证书、文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众体育科 | 1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7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审批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十一条第二款:“国家实行社会体育指导员技术等级制度。社会体育指导员对社会体育活动进行指导。” | 公民 | 群众体育科 | 无 | 二级社会体育指导员证书(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群众 体育科 | 1 | 合并30天 | 无 | |
培训考试 | 2、培训、考试责任:参加市教育体育局统一培训、考试,并达到合格标准。 | 群众 体育科 | 15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颁发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群众 体育科 | 3 | |||||||||||
送达 | 4、送达责任:制作证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群众 体育科 | 1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社会体育指导员的监督检查。 | 群众 体育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群众 体育科 |
序号 | 职权 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 证件 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 | 承诺 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 情况及依据 | 调整 意见 及理由 |
8 | 二级 运动员认定 | 无 |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三十条:“国家实行运动员技术等级、裁判员技术等级和教练员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制度。” | 公民 | 青少年体育科 | 无 | 二级运动员证书(长期有效) | 受理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青少科 | 即时 | 6个月 | 无 | |
审查 | 2、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青少科 | ||||||||||||
决定 | 3、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准予颁发证书(对于不予颁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青少科 | ||||||||||||
送达 | 4、送达责任:运动员本人网上申请 | 青少科 | ||||||||||||
事后监管 | 5、事后监管责任:按照法律法规加强对二级运动员的监督检查。 | 青少科 | ||||||||||||
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青少科 |
序号 | 职权名称 | 子项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实施机构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办理环节 | 责任事项 | 责任处室 | 承诺时限 | 法定时限 | 收费情况及依据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9 | 在国家教育考试中对违规违纪考生的处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九条:“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的、资料的;(三)抄袭他人答案的;(四)让他人代替自己考试的;(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 考生 | 商丘市招生考试中心 | 认定 | 1、认定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十八条 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发现考生实施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所列考试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并如实记录;对考生用于作弊的材料、工具等,应予暂扣。考生违规记录作为认定考生违规事实的依据,应当由2名以上监考员或者考场巡视员、督考员签字确认。第十九条 教育考试机构发现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所列行为的,应当由2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事实调查,收集、保存相应的证据材料,并在调查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对所涉及考生的违规行为进行认定。考试工作人员通过视频发现考生有违纪、作弊行为的,应当立即通知在现场的考试工作人员,并应当将视频录像作为证据保存。教育考试机构可以通过视频录像回放,对所涉及考生违规行为进行认定。 | 商丘市招生考试中心 | 当场 | ||||||
告知 | 2、告知责任:考试工作人员应当向违纪考生告知违规记录的内容,对暂扣的考生物品应填写收据。教育考试机构在对考试违规的个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前,应当复核违规事实和相关证据,告知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做出处理决定的理由和依据;被处理人或者单位对所认定的违规事实认定存在异议的,应当给予其陈述和申辩的机会。 | 商丘市招生考试中心 | 当场 | |||||||||||
处理 | 3、处理责任:考生在普通和成人高等学校招生考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出现《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应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备案;出现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处理,省级教育考试机构也可以要求市级教育考试机构报送材料及证据,直接进行处理;出现本办法第八条所列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由市级教育考试机构签署意见,报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按照前款规定处理,对考生及其他人员违反治安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由当地公安部门处理;评卷过程中发现考生有本办法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的,由省级教育考试机构做出处理决定,并通知市级教育考试机构。 | 商丘市招生考试中心 | 及时 | |||||||||||
送达 | 4、送达责任:考试违规处理决定书应当及时送达被处理人。考生或者考试工作人员对教育考试机构做出的违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处理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其上一级教育考试机构提出复核申请;对省级教育考试机构或者承办国家教育考试的机构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的,也可以向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或者授权承担国家教育考试的主管部门提出复核申请。 | 商丘市招生考试中心 | 及时 | 及时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商丘市招生考试中心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