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60-sqsjytyj-00000153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教育体育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3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行政许可目录
事项类型 | 事项名称 | 实施依据 |
行政许可 | 高中、中专职业学校教师资格认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主席令第十五号)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主管部门认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具备本法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的公民,要求有关部门认定其教师资格的,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法规定的条件予以认定。取得教师资格的人员首次任教时,应当有试用期。”
《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国务院令第188号)第十三条:“幼儿园、小学和初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认定。高级中学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中等职业学校教师资格和中等职业学校实习指导教师资格,由申请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申请人任教学校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查后,报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认定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认定。”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