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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36-sqssthjj-00000153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03-27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运行目录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涉企行政检查清单

来源:法规科 发布时间:2025-03-27 浏览次数: 【字体:


序号

检查名称

检查对象

检查主体

承办机构

检查方式

检查频次上限

实施依据

对应处罚(许可)

备注

1

对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监督检查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企业

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

1次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四条:“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现场监督检查,由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行使现场监督检查职责的机构(以下统称监督检查机构)具体负责。”

《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现场监督检查办法》(环保部令第19号)第17、18、19、20、21、22、23、24、25、26条。

 

2

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检查

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

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59、60、61、62、63、64、65、66、67、68、69条。

 

3

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情况跟踪检查

建设项目

市生态环境局

生态环境综合执法机构

双随机一公开

1次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八条:“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后所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跟踪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29、30、31、32、33、34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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