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40-sqsfzhggwyh-00000063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 成文日期: | 2024-05-11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行政确认类2024版)
|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 (四)行政确认类(共3项)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027001 | ||
| 行政职权名称 | 价格认定及复核 |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依据 | 1.《河南省赃物罚没物管理条例》(2003年9月27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第十四条规定:“本条例所称价格鉴证,是指价格鉴证机构接受司法机关、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的委托,对价格不明或者价格有争议的赃物、罚没物进行价格评估鉴定的活动。” 2.国家计划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印发《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管理办法》(计办〔1997〕808号)第五条规定:“国务院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部门是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工作的主管部门,其设立的价格事务所是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指定的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机构,其他任何机构或者个人不得对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 3.《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价格认定规定〉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251号)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承担价格认定工作”。第八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价格认定机构办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纪律委员会、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人民政府各部门以及国务院垂直管理部门所属机构提出的价格认定事项和本行政区域的价格认定复核事项”。4、《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认定工作办法》(商发改【2023】202号)第四条规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营商环境和信用建设中心依据各自职责开展工作。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价格认定及复核事项的受理、审核、指导、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营商环境和信用建设中心承担价格认定及复核事项的事务性工作。” | ||
| 实施对象 | 价格认证 | ||
| 实施机构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营商环境和信用建设中心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价格认定结论(复核决定)文书 | ||
| 申请材料 | 价格认定函件、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受理后,将有关资料一并交由营商环境和信用建设中心具体办理,营商环境和信用建设中心指派符合条件的在岗价格认定人员 2 人以上(含 2 人),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办理价格认定事项。办理完毕由营商环境和信用建设中心按照每个价格认定协助书出具一个价格认定初步意见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 ||
| 2.审查责任:营商环境和信用建设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包括价格认定函件、质量、技术报告等有关部门出具的意见书);现场勘验或验证;组织价格调查;可聘请专家组织评审。 | |||
| 3.决定责任:价格认定案件办结后,其结果经批准接案的组织或领导批准后,由市发展改革委作出价格认定及复核决定。 | |||
| 4.送达责任:市发展改革委制发送达文书;收回送达回证。 | |||
| 法定时限 | 价格认定7日,复核裁定60日。(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 承诺时限 | 价格认定7日,复核裁定60日。(另有约定的,在约定期限内作出)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 受理地点 | 价格调控管理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9022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 备 注 | |||
|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 (四)行政确认类(共3项)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027002 | ||
| 行政职权名称 | 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依据 | 每年省发展改革委、科技厅、财政厅、税务局、郑州海关五部门联合下发《关于申报河南省企业技术中心(第X批)的通知》 |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 | ||
| 实施机构 |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市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商丘海关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省企业技术中心 有效期2年(2年复审一次) |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所属地直管县(市、区)发改部门联合科技局、财政局、税务局等单位出具的申请文件;2.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3.企业技术中心评价表;4.规模以上工业法人单位研发项目情况等;5.企业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6.评价指标的必要说明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 ||
|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
| 3.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市发展改革委联合科技、财政、税务、海关等部门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由省发展改革委等5部门联合批复;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 4.决定:作出转报决定的,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报告;作出不予批复或不予转报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 受理地点 |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8611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 备 注 | |||
| 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权责清单 | |||
| (四)行政确认类(共3项) | |||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027003 | ||
| 行政职权名称 | 省级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认定 |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依据 | 每年省发展改革委下发《关于申报河南省工程研究中心的通知》 | ||
| 实施对象 | 企业法人 | ||
| 实施机构 |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无 |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省工程研究中心 有效期2年(2年复审一次) |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人所属地直管县(市、区)发改部门的申请文件;2.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方案;3.工程研究中心(实验室)申请表;4.必要的说明材料(研发人员、研发场地面积、研发设备原值、科技经费等)。 | ||
| 1.收件: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收件; 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属于许可范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的,不予收件。 | |||
| 2.受理: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进行下一步审核;不符合受理条件的,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送达《一次性告知通知书》。 | |||
| 3.审核:根据审核情况出具意见,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由市发展改革委向省发展改革委转报;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作出不予受理决定。 | |||
| 4.决定:作出转报决定的,向省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报告;作出不予批复或不予转报决定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 |||
| 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60个工作日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无 | ||
| 受理地点 | 创新和高技术发展科 | 服务电话 | 0370-3288611 |
| 投诉机构 | 机关纪委 | 投诉电话 | 0370-3289221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