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678B-2022-00000275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城市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2-06-0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行政许可目录 机动车临时停车场设置审批(市级)
《商丘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11月,商丘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印发)第十七条: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的,应当经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申请土地性质材料(属地提供土地性质及四至、使用依据和证明材料、土地主管部门同意的证明);
2、不动产权属材料;
3、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及辖区办事处审批材料;
4、申请单位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内包含停车管理)或组织机构代码证;法人授权委托书;
5、经营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经办人身份证及联系方式);
6、停车场设施清单(进出口数量、道闸数量、安保岗位位置及数量、监控位置及数量、停车场设计平面图);
7、停车场管理制度(经营、服务、安全管理相关制度,进出口及停车场内部照片三张);
8、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处置、紧急疏散方案、特殊情况向主管部门报备);
9、提供接入智慧停车信息系统材料及经营承诺书(停车信息系统运营方案);
10、涉及商住一体的需提供所属小区业主委员会意见证明。
11、利用闲置场地设置机动车临时停车场申请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