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76Q-2021-00033 发布机构: 市水利局 成文日期: 2025-10-2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不同行政区域边界水工程批准 来源: 发布时间:2025-10-25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五条第四款 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当符合该流域经批准的水量分配方案,由有关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流域管理机构批准。 相关内容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