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408Q-sqsczj-00000125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财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9-2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权力依据、条件、程序 |
商丘市财政局行政确认目录2025版
| 行政职权编码 | 411400117001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政府采购中标成交结果无效认定 |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58号)第七十一条:“有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规定的违法行为之一,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依照下列规定处理:(一)未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终止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二)已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中标或者成交结果无效,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三)政府采购合同已签订但尚未履行的,撤销合同,从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中另行确定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没有合格的中标或者成交候选人的,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四)政府采购合同已经履行,给采购人、供应商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承担赔偿责任。政府采购当事人有其他违反政府采购法或者本条例规定的行为,经改正后仍然影响或者可能影响中标、成交结果或者依法被认定为中标、成交无效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 ||
| 实施对象 | 政府采购当事人 | ||
| 实施机构 | 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科 | 其他共同 实施部门 | |
| 审批证件名称及 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对处理投诉、监督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或经有关部门移送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受理。 | ||
| 2.审查:依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相关情况进行调查,是否符合中标、成交无效情形。 | |||
| 3.决定:对于符合中标、成交无效情形的,依法认定中标、成交无效。 | |||
| 4.监管:监督认定中标成交结果无效后政府采购项目落实情况。 | |||
|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 法定时限 | 承诺时限 |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中州南路366号市财政局15层1515房间 | 服务电话 | 0370-2697917 |
| 投诉机构 | 纪检组、监察室 | 投诉电话 | 0370-2697931 |
| 备 注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