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58-sqsmzj-00000091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成文日期: | 2024-03-1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权责清单和动态调整情况 |
商丘市民政局权责清单(2024)
商丘市民政局权责清单
(2024年)
类别 | 序号 | 职权名称及数量 |
合 计 | 共 33 项 | |
行政许可 | 小计 | 共 8 项 |
1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 |
3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
4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
5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
6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
7 | 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审批 | |
8 | 经营性公墓许可 | |
行政处罚 | 小计 | 共 10 项 |
1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
2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
3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
4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擅自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
5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6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
7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的;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设立分支机构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处罚 | |
8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 9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 10 |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行政强制 | 小计 | 共 4 项 |
1 |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
2 |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 |
3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4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行政征收 | 小计 | 共 0 项 |
行政奖励 | 小计 | 共 1 项 |
1 | 慈善表彰 | |
行政给付 | 小计 | 共 1 项 |
1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 |
行政检查 | 小计 | 共 3 项 |
1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
2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
3 | 经营性公墓检查 | |
行政确认 | 小计 | 共 4 项 |
1 |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 | |
2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收养登记、解除收养关系登记 | |
3 | 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在内地撤销收养登记 | |
4 | 慈善组织认定 | |
其他职权 | 小计 | 共 2 项 |
1 | 慈善信托备案 | |
2 | 养老机构备案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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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成立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六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本条例第十一条所列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发起人说明理由。”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发起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年 | ||
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成立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身份证;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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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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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变更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年 | ||
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变更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其它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按照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审查;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证明文件,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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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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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九条:“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后,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完成社会团体章程规定的宗旨的;(二)自行解散的;(三)分立、合并的;(四)由于其他原因终止的。”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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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注销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印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注销证明文件,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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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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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成立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第十一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成立登记申请的全部有效文件之日起60日内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发起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4年 | ||
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申请表;验资报告;身份证;场地使用权佐证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6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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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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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变更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民政部令〔1998〕18号)第七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事项为: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或者单位负责人、开办资金、业务主管单位。”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4年 | ||
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申请表;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其它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证明文件,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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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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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注销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自行解散的,分立、合并的,或者由于其他原因需要注销登记的,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 | ||
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申请表;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印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注销证明文件,对不予注销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后不再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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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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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修改章程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国务院令第666号修订)第十八条第二款:“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5年 | ||
申请材料 | 章程核准表;身份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章程核准证明文件,对不准予核准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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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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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核准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十五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4年 | ||
申请材料 | 章程核准表;身份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证明文件,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1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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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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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二十二条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依法登记满二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决定。慈善组织符合内部治理结构健全、运作规范的条件的,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不符合条件的,不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并书面说明理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自登记之日起可以公开募捐的基金会和社会团体,由民政部门直接发给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实施对象 | 社会组织法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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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公开募捐资格证书 | ||
申请材料 | 慈善组织公开募捐资格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财务审计报告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在受理申报材料后,由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在审查完成后,在承诺时限内作出是否同意申请事项的决定。作出准予审批决定的,签发审批办理结果;作出不予审批决定的,签发《不予审批告知单》。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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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服务电话 | 3288716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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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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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地名命名、更名、登记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第五条 地名的命名、更名、使用、文化保护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反映当地地理、历史和文化特征,尊重当地群众意愿,方便生产生活。第十一条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应当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第十二条行政区划的命名、更名,按照《行政区划管理条例》的规定批准。 | ||
实施对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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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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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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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根据《地名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3号)对申报提交风险评估报告、专家论证报告、征求社会公众等意见报告。其他地名的命名、更名,应当综合考虑社会影响、专业性、技术性以及与群众生活的密切程度等因素,组织开展综合评估、专家论证、征求意见并提交相关报告等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地名命名、更名后,由批准机关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报送审批。 | |||
送达责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批准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批准的地名,自按规定报送备案之日起15日内,由同级人民政府地名行政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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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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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睢阳南路388号军休所四楼区划地名科 | 服务电话 | 3099079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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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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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建设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审批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第二章 殡葬设施管理 第八条 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 | ||
实施对象 | 申报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殡仪服务经营许可证 一年 | ||
申请材料 | 1.申请书;2.可行性研究报告;3.规划设计方案;4.土地使用手续;5.相关管理制度;6.工商营业执照/村委会(居委会)、乡级人民政府申请报告;7.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审查意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 在受理申报材料后,有社会事务科依据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本)对内容进行审查。如有必要,启动特殊环节进行辅助审查。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殡仪服务站及骨灰堂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判内容一致。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服务电话 | 328829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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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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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经营性公墓许可 | ||
职权类别 | 行政许可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1〕158号) 2021年7月1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 ||
实施对象 | 申报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经营性公墓经营许可证,一年 | ||
申请材料 | 1兴建经营性公墓申报表;2. 县(市、区)民政部门审核意见;3.县(市、区)政府意见;4.县(市、区)发改委批复;5.县(市、区)规划局意见;6.土地使用权证;7.可行性报告。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告知应补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河南省民政厅关于改革经营性公墓审批监管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1〕158号) 2021年7月1日起,将经营性公墓审批权由省级民政部门下放至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由设区的市级民政部门将审批结果报省级民政部门备案。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对不予批准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经营性公墓建设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建设内容与审判内容一致。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20日 | 承诺时限 | 20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服务电话 | 328829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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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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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擅自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不一致的,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编制行政区域界线详图,或者绘制的地图的行政区域界线的画法与行政区域界线详图的画法,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罚款。 | |||
送达责任:市民政厅作出决定后通知责任人,及时向责任人告知处理结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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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由有关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编制的行政区域界线详图和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 ||
受理地点 | 睢阳南路388号军休所四楼区划地名科 | 服务电话 | 3099079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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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53号)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的,应当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实施对象 | 违反规定的单位及个人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资料内容;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故意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或者其他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物资料;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书面告知责任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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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无 | 承诺时限 | 3天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根据《行政区域界线管理条例》支付修复标志物的费用,并由所在地负责管理该行政区域界线标志的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并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受理地点 | 睢阳南路388号军休所四楼区划地名科 | 服务电话 | 3099079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二十九条:“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或者自取得《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之日起1年未开展活动的违法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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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借《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社会团体印章的;(二)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违反规定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者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七)侵占、私分、挪用社会团体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社会团体存在违反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筹备期间开展筹备以外的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行政处罚。 | ||
实施对象 | 非法社会组织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批准,擅自开展社会团体筹备活动,或者未经登记,擅自以社会团体名义进行活动,以及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继续以社会团体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四条:“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撤销登记。”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在申请登记时弄虚作假,骗取登记的,或者业务主管单位撤销批准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涂改、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单位印章的处罚;民办非企业单位超出章程规定的宗旨和 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的;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捐赠、资助的;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五条:“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 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涂改、出租、出 借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者出租、出借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 的;(二)超出其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进行活动的;(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四)不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五)设立分支机构的;(六)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的;(七)侵占、私分、挪用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资产或者所接受的 捐赠、资助的;(八)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筹集资金或者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前款规定的行为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3倍以下或者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民办非企业单位存在违反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规定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七条:“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名义进行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取缔,没收非法财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 ||
实施对象 | 非法社会组织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检查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未经登记,擅自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或者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继续以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名义进行活动的行为或有关部门移送的此类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五条:“国务院民政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 理机关)。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业务范围内民办非企业单位的业务主管单位(以下简称业务主管单位)。”第二十六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办理环节和责任 | 立案责任: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违法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处罚 | ||
职权类别 | 行政处罚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河南省《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条 社会团体的活动违反其他法律、法规的,由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有关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撤销登记。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立案责任:有关部门移送的国家机关认为应当撤销登记的案件,予以审查,决定是否立案。 | ||
调查责任:对立案的案件,案件承办人员及时、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查明事实,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检查。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予以回避。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调查时应出示执法证件,允许当事人辩解陈述。 | |||
审查责任:对案件违法事实、证据、调查取证程序、法律适用、处罚种类和幅度、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理由等方面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 | |||
告知责任: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书面告知当事人拟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处罚内容,以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或听证权。 | |||
决定责任:依法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违法事实和证据、处罚依据和内容、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等内容。 | |||
送达责任:行政处罚决定书在7日内送达当事人。 | |||
执行责任:监督当事人在决定的期限内,履行生效的行政处罚决定。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可依法采取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 |||
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
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 ||
行政职权名称 | 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第三十六条第二款:“社会团体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 ||
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 | 催告责任: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收缴《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
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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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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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收缴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撤销登记的,由登记管理机关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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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 | 催告责任:对被撤销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收缴登记证书和印章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
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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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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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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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被责令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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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财务凭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 | 催告责任:对被撤销登记的社会团体,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
执行责任:由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实施社会团体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社会团体违法行为发生。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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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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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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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封存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 凭证 | ||
职权类别 | 行政强制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民办非企业单位被限期停止活动的,由登记管理机关封存其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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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印章、财务 凭证 | ||
办理环节和责任 | 催告责任:对被限期停止活动的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达催告书等方式履行告知义务,催告相对人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 ||
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以事实为依据,经批准作出封存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的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 | |||
执行责任:由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组织实施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行政强制。 | |||
事后监管责任:通过监督检查防止民办非企业单位违法行为发生。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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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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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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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慈善表彰 | ||
职权类别 | 行政奖励 | ||
实施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九十一条“国家建立慈善表彰制度,对在慈善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予以表彰。” | ||
实施对象 | 自然人、企业法人、事业法人、行政机关、其他组织、社会组织法人、非法人企业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市级慈善奖证书 | ||
申请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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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环节和责任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 | |||
决定责任:成立评审小组,进行评选。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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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90个工作日 | 承诺时限 | 1个工作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慈善事业促进和社会工作科 | 服务电话 | 3288716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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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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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 | ||
职权类别 | 行政给付 | ||
实施依据 | 《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81号)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流浪乞讨的救助工作,并对救助站进行指导、监督。 | ||
实施对象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无 | ||
申请材料 | 无 | ||
办理环节和责任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根据《救助管理机构工作规程》第二条,《救助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条);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属于救助对象的及时救助,填写《在站服务登记表》;不属于救助对象的解释不予救助的原因,并出具《不予救助通知书》。 | |||
事后监管责任:向受助人员提供在站服务及离站服务。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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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即时办理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服务电话 | 328829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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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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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社会团体的年度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之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 | ||
实施对象 | 社会团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 ||
申请材料 | 年度报告书;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对不予核发的,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社会团体成立登记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5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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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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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年度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第二十三条:“民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对于依照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发给登记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对其应当简化年度检查的内容。”第十二条第二款:“依照法律、其他行政法规规定,经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核或者登记,已经取得相应的执业许可证书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应当简化登记手续,凭有关主管部门出具的执业许可证明文件,发给相应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 | ||
实施对象 | 民办非企业单位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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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材料 | 年度报告书;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副本;登记管理机关要求的其它材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1.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必要时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核发变更证明文件,对不予变更的书面告知申报单位,并说明理由;按时办结;法定告知。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监督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后依法开展活动。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5日 |
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行政服务大厅民政窗口 | 服务电话 | 253606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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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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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经营性公墓检查 | ||
职权类别 | 行政检查 | ||
实施依据 |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1999年7月30日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次会议通过)第十二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墓的管理,定期进行检查。” | ||
实施对象 | 全市经营性公墓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经营性公墓经营许可证 一年 | ||
申请材料 | (一)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复印件;(二)市场监管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三)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向属地民政局的备案材料;(四)《公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五)《商丘市经营性公墓年检申报表》;(六)会计年度报表;(七)开户银行或财政部门出具的公墓维护管理费专用账户资金证明;(八)其它需要提供的资料。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材料审查按照 《河南省殡葬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和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印发《 商丘市经营性公墓年检实施办法》的通知(商民发〔2022〕28号);根据需要征求有关部门意见;提出初审意见。 | |||
决定责任:作出决定,印发年检结果通知,对年检不合格的说明理由。 | |||
送达责任:制作送达文书;按规定送达当事人,信息公开。 | |||
事后监管责任:加强对经营性公墓的监督检查,确保其依法运作。 | |||
其他责任: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 |||
法定时限 |
| 承诺时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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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标准及依据 | 不收费 | ||
受理地点 | 商丘市民政局社会事务科 | 服务电话 | 3288298 |
投诉机构 | 纪检监察组 | 投诉电话 | 3289785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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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丘市民政局行政权责清单 | |||
行政职权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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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职权名称 | 内地居民同港、澳、台居民在中国内地婚姻登记 | ||
职权类别 | 行政确认 | ||
实施依据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章第五条 婚姻登记管辖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二)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其确定的民政部门,办理一方常住户口在辖区内的涉外和涉香港、澳门、台湾居民以及华侨的婚姻登记。 | ||
实施对象 | 内地居民,港、澳、台居民 | ||
实施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其他共同实施部门 | 无 |
审批证件名称及有效期 | 结婚证、离婚证 | ||
申请材料 | 《婚姻登记工作规范》第二十八条 受理结婚登记申请的条件是:(一)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二)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共同到婚姻登记处提出申请;(三)当事人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四)当事人双方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五)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六)双方自愿结婚;(七)当事人提交3张2寸双方近期半身免冠合影照片;(八)当事人持有本规范第二十九条至第三十五条规定的有效证件。 | ||
办理环节和责任事项 | 受理责任:公示依法应当提交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的依法告知理由)。 | ||
审查责任:检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八条规定的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询问当事人的结婚意愿;自愿结婚的双方各填写一份《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当事人宣读本人的声明书,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并签名。检验《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四十八条规定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视人。 | |||
决定责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声明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填写《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结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或按指纹。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见证当事人本人亲自在《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签名或按指纹;在当事人的结婚证上加盖条型印章,其中注明“双方离婚,证件失效。XX婚姻登记处”,注销后结婚证退还当事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