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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36-sqssthjj-00000804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12-12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来源: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4-12-12 浏览次数: 【字体:

豫1400环罚告字〔2024〕4054号

 

单位名称:商丘市鸿运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MA481J084X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古宋乡商宁路南侧什坊院48号

法定代表人:沈文化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4年9月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4年9月2日,1号检测线检验(豫N58A0L)车辆时在环检过程中冒烟,未终止检测,出具环检报告为合格报告,并上传办结检车业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4年9月6日,你单位被授权人黄琪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壹份(共1页);授权委托书壹份(共1页);法定代表人居身份证壹份(共1页);被授权人居民身份证壹份(共1 页);车辆外观检验记录表壹份(共2页);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壹份(共1页);2024年7-8月工资表壹份(共2页);检验检测设备检定证书壹份(共 3 页);检验检测设备校准证书柒份(共21页),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检验设备鉴定和校准、合格报告单有效性、行政许可情况。

2.2024年9月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行政执法人员制作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3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3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3页);现场调取车辆尾气检测的现场视频、照片;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在环检车辆时检测过程中冒黑烟(豫 N58A0L);出具在用车尾气排放检验(测)报告为合格,并上传办结检车业务。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4年9月30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4〕4066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行为,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车辆验。

2024年10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整改完毕。

2024年11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1400环罚告字〔2024〕4058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向我局提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 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之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 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 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之规定, 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 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①违法事实判定标准:伪造结果或出具虚假报告10辆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级。

②企业规模判定标准:根据《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标准》认定为微型企业,裁量等级为1级。

③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判定标准:1个月以下的,裁量等级为1级。

④处罚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级。

⑤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检查,裁量等级为1级。

⑥出具虚假报告检验单1辆车,没收违法所得100元。

⑦结合本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5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4,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1, 1, 1, 1],处罚金额(X):116000,代入公式:116000 = 100000 + ( 500000 - 100000 ) x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x 4 ) ] x 50%最终裁量金额:116000。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出具机动车虚假排放检验报告案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壹佰元整(100元)。

2.给予罚款壹拾壹万陆仟元整(116000)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 市财政局非税收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 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406房间]处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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