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749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1400环查(扣)字〔2025〕4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查封(扣押)决定书(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豫1400环查(扣)字〔2025〕4号
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3066493522T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雷庄105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肖威
我局于2025年12月10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商丘市2025年12月4日8时,启动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发现你公司12月9日混凝土生产线正常生产,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你公司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管控措施:配料-投料-搅拌-成品未停产。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2月9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益礼提供营业执照壹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情况。
2.2025年12月9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朱益礼提供与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租赁协议壹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朱益礼与河南鸿基混凝土有限公司商丘分公司租赁关系。
3.2025年12月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睢阳大队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察笔录壹份(共2页)、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4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1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存在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措施违法事实。
其上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六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停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停止工地土石方作业和建筑物拆除施工、停止露天烧烤、停止幼儿园和学校组织的户外活动、组织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等应急措施。”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三十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大气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大气污染,或者有关证据可能灭失或者被隐匿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大气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对有关设施、设备、物品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项“排污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依法实施查封、扣押:...(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违法排污行为。”的规定。
我局决定对你单位180型搅拌机(1套)、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为20日(时间从2025年12月10日8时30分起至2025年12月30日8时30分止)。查封(扣押)期限不包括检测或技术鉴定的时间。查封(扣押)设施、设备存放于商丘市睢阳区闫集镇雷庄105国道东侧。在此期间,你单位不得擅自损毁封条、变更查封状态或者启用已查封的设施、设备。
如你单位对本行政强制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2025年12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