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750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98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启鸿塑业有限公司)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98 号
商丘启鸿塑业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5MA9MCH7C8G
地址:虞城县工业大道与 203 省道交叉口南 200 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赵常清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执法人员于 2025 年 10 月 14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 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你单位两台 制袋机、丝网印刷机、制版机正在生产,配套建设正在运行的 RCO 催化燃烧设备周围,气味刺鼻。执法人员随即使用便携式 PID 设备对 RCO 设备附近环境空气 TVOC 进行检测,数据显示 为 61.53mg/m3。经查阅 RCO 催化燃烧设备运行参数,发现 RCO 催化燃烧设备运行存在以下问题:1.长期运行不脱附。仓温设置 上限为 26°C、下限是 17°C,脱附启动温度是 50°C。经连线 技术人员应为:仓温设置上限应为 85°C、下限是 70°C;2.脱 附时间设置错误。RCO 脱附时间设置的是 5 分钟,冷却时间是 3 分钟。经连线技术人员应为:脱附时间应设置为 50 分钟,冷却 时间设置为 30 分钟。你单位在从事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过程中,涉嫌不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行为。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0 月 14 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了检查(勘察) 笔录证据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 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 年 10 月 14 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对你单位生产负责人 李智慧制作的现场调查询问笔录证据 壹份(共 6 页),主要证明 你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14日生态环境执法人员制作拍摄的现场照片、 视频证据壹份(共 12 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 及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5 年 10 月 14 日你单位生产负责人李智慧提供的法定代 表人身份证、营业执照、授权委托书、被授权人身份证、环评审 批等证据壹份(共 18 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 年 10 月 14 日你单位生产负责人李智慧提供职工花名 册证据壹份(共 8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共有员工 11 人,主要证 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属小型企业。
6.2025 年 10 月 27 日调取商丘启鸿塑业有限公司信用中国网 站《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壹份(共 6 页),主 要证明截至 2025 年 10 月 27 日,你单位未因生态环境违法受过 行政处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0 月 27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120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
2025 年 10 月 30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整改完毕。
2025 年 11 月 17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 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115 号),告知 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 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规 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 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 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 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 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 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 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 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 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 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 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 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内容: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 - 4 - 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 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
2.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 级:1,
3.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
4.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
5.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3 个月以上 6 个月以下,裁 量等级:3,
6.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
7. 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 1,
8.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 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 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3, 1, 1, 1],处罚金额(X): 32150,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 务活动,未按照规定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 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 5 -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 户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商 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办公室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 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 404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2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