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783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5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1400环不罚决字〔2025〕11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豫1400环不罚决字〔2025〕11号
商丘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0MA40JPHG5H
地址:商丘市睢阳区郭村镇袁店村南500米
法定代表人:徐新达
我局于2025年9月22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你单位氨排放标准执行小时均值为12mg/m3,调阅1号焚烧炉在线数据,发现2025年9月9日12时氨小时均值在线数据为13.287mg/m3,存在氨小时均值超标排放行为。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22日, 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你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24日, 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你单位委托人王彦军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 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22日, 由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证据视频壹份(共7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 及 你 单 位2025 年9 月9 日12时 氨 在 线 数 据 为13.287mg/m3,小时均值超标的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22日, 由你单位委托人王彦军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据各壹份(共 3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年9月22日, 由你单位委托人王彦军提供的商丘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员工花名册及利润表各壹份(共 2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的企业规模。
6.2025年9月22日, 由你单位委托人王彦军提供的商丘中电环保发电有限公司污染物监控数据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你单位 1号焚烧炉小时烟气流量及 2025年 9月 9 日 12时氨在线数据小时均值为 13.287mg/m3,小时均值超标的违法事实。
7.2025年9月22日, 由你单位委托人王彦军提供的商丘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一期、二期批复及一期、二期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排污许可证复印件证据各壹份(共26页),主要证明你单位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等情况。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建设对大气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公开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
2025年10月2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00环罚告字〔2025〕83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 10月 21日,你单位在收到《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83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
2025年11月 11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1400环不罚告字〔2025〕4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不予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2025年 11月 11 日,你单位在收到《不予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环不罚告字〔2025〕4号后。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及听证。
鉴于你单位承担商丘市生活垃圾处置,属于公益事业、民生项 目 , 2025 年9月9日12 时 氨 小 时 均 值 在 线 数 据13.287mg/m3,仅超标 0.107倍,超标倍数较低,超标时长仅 1小时,2025年 9月 9 日 13时数据已恢复正常,改正及时,且氨不是你单位废气主要排放因子,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依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 同时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办公室关于公布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通知(豫环办[2021]68号)第十项:“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轻微违法并及时改正,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不予行政处罚。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对你单位进行教育,具体内容如下:
1.你单位及时改正了违法行为,我局对你单位做出不予行政处罚的决定。你单位要汲取教训, 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开展生产活动。
2. 开展生产活动时确保大气污染物达标排放。
2025年11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