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15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110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夏邑县万宏商砼有限公司)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110 号
夏邑县万宏商砼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6MA3XCD4F1X
地址:夏邑县济阳镇济阳西街
法定代表人:王传亮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商品混凝土正常生产,配料工序未 安装废气集气设施,喷淋设施未开启,粉尘不能集中收集处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你单位 2025 年 10 月 10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 材料壹份(共 1 页),环保手续材料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 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 2025 年 10 月 10 日提供的法人代表:王传亮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系你单位主要人员。 证据三、2025 年 10 月 10 日现场拍摄的图片影音证据壹 份(共 6 页),现场勘验图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当日现场 检查时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 年 10 月 10 日案件调查人员现场制作的现 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2025 年 10 月 10 日案件调查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 位违法事实及负责人陈述。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11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在装卸砂石物料时,采取密闭或者喷淋措施,或加装安装集气罩。 2025 年 11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你(单位)已经按照责改要求 整改完毕。 2025 年 11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117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意见和举行听证 的要求。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 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 “钢铁、建材、有色 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应当加强精细化管 理,采取集中收集处理等措施,严格控制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 放。工业生产企业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 施,减少内部物料的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 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 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 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 排放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 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 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 扫、洒水等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抛洒,泄露, 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项目建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 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 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 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 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 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 (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7,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 级(Bi):[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7200,代入公式:2720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7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72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采取措施,控制粉尘排放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柒仟贰佰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 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5 年 1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