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16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2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109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夏邑县众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109 号
夏邑县众朋再生资源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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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中峰乡 317 省道与 029 乡道交叉 口南 150 米路东 法定代表人:曹成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0 月 10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 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破碎工序停产,其他工序正常生产, 生产车间未封闭,生产车间东段南、北两面均未封闭;上料口、 落料口均未安装废气集气罩;输送带均未密闭;现场检查时,使 用非道路机械正在露天作业,生产车间未封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证据一、你单位 2025 年 10 月 10 日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材料壹份(共 1 页),环保手续 材料壹份(共 3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名称、地址、经营范围和 环评审批排污许可手续情况。 证据二、你单位 2025 年 10 月 10 日提供的委托人:徐照鄞 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 1 页),委托书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系你单位主要人员。 证据三、2025 年 10 月 10 日现场拍摄的图片影音证据壹份 (共 5 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共 1 页),主要证明当日现场 检查时你单位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2025 年 10 月 10 日案件调查人员现场制作的现场 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 3 页),2025 年 10 月 15 日案件调查 人员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 4 页),主要证明你单位违法 事实及负责人陈述。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1 月 18 日,我局对你单位 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118 号),责令你单位停止露天作业,密闭生产车间,规范安装使用 治污设施。。 2025 年 11 月 18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 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复查结果:已按照责改要求改正违法行为。 2025 年 11 月 20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 (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116 号),告知拟 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 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在法定期限之 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未要求举行听证申请。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 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 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 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 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 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 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 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 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 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 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 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 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 素:废气类别,内容:农业生产、工业扬尘废气/燃煤锅炉废气 (30 蒸吨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 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 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 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 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 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 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 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 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 量等级(Bi):[2, 1,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28550,代入公 式:285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 金额:285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 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作 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贰万捌仟伍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 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 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 户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 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 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 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 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 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商丘市生态环境局
2025 年 12 月 27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