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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19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6-01-0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田启龙)

来源: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6-01-05 浏览次数: 【字体:

1400 环罚决字〔2026〕1

 

田启龙

证件类型:身份证

证件号码:41140*******919

住址:商丘市梁园区王楼乡听堂楼村张店村 2 6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10 14 日对你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9 4 日生态环境部第八轮强化督导组对商丘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现场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田启龙操控的号牌为 3-G******838 徐工牌铲车正在作业,委托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公司对这台铲车进行了尾气检测,2025 年 94 日出具检测报告(编号:42215*******002。2025 10 月 14 日我局执法人员将检测报告送达田启龙签收,结果显示第一次 1.21 ( m-1) 、第二次 1.39(m-1) 、第三次 1.54(m-1) 超出 GB36886-2018《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排放限值 0.50(m-1)的排放标准,判定为不合格。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2025 10 13 日、202510 14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的《商丘市生态环境局调查询问笔录》贰份(共捌页),《商丘市生态环境局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壹份(共叁页),现场勘察照片壹份(共贰页),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 共壹页) ,检测报告壹份( 共壹页) ,证明号牌 3-G******838 的徐工牌铲车尾气超出限值排放的违法事实。

2.2025 10 13 日由商丘天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理锁伟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壹页、委托书壹份(共壹页,生产经理锁伟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壹页、租赁协议壹份(共壹页;田启龙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壹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11 4 日,我局对你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1400 环责改字〔2025124,责令你立即处置,达标排放。

2025 11 5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

你已对 3-G******838 徐工牌铲车进行维修并由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对 3-G******838 徐工牌铲车尾气进行复检,结果合格。

2025 11 10 日,我局向你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1400 环罚告字〔2025〕113 号,告知拟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你未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违法行为违反了《中 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 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

经研究,我局对你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中 原 银 行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商 丘 归 德 支 行 ; 银 行 账 号 : 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园大队 306 房间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商丘市生态环境综合行政执法支队梁园大队 306 房间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到期不缴纳罚款的,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1 月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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