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22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2 号
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D2CXUH8B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建设路与平原路交叉口向北 500 米路西邢庄村内
法定代表人:常君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5 年 11 月 12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你公司非道路移动机械叉车环保牌3-G******534,机械型:叉车,排放限值:0.8,检测数值:2.08,结果判定:不合格,环保牌 4-N******801 机械型:叉车,排放限值:0.8,检测数值:1.62,结果判定:不合格,环保牌 4-G******614 机械型:叉车,排放限值:0.8,检测数值:1.38,结果判定:不合格,环保牌4-210029 机械型:叉车,排放限值:0.8,检测数值:0.98,结果判定:不合格,环保牌 3-G******542 机械型:叉车,排放限值:0.5,检测数值:1.39,结果判定:不合格。你单位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不符合标准。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制作现场(检查)笔录贰份,证明你公司违法事实,共肆页。
2.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制作现场勘察示意图壹份,证明你公司治污设施不正常运行的点位位置,共壹页。
3.2025 年 11 月 13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魏东凯制作现场调查询问笔录壹份,共肆页。
4.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执法证复印件壹份,共叁页。
5.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魏东凯被委托人提供授权委托书复印件壹份,证明魏东凯是你公司经理,共壹页。
6.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魏东凯提供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证明常君是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共壹页。
7.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魏东凯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壹页。
8.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魏东凯提供你公司环保手续壹份,证明该公司手续齐全,共贰拾壹页。
9.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被委托人魏东凯提供你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证明该公司的经营地址、经营范围,共壹页。
10.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照片壹份,共壹页。
11.2025 年 11 月 12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交办商丘市新润达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环境问题的通知壹份,共叁页。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 年 12 月 5 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131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处置维修,达标排放。 2025 年 12 月 7 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经复查,你公司已按照《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要求改正违法行为,商丘市永旭机动车有限公司出具该
公司非道路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检验报告显示,环保车牌照牌:3-G******534、4-N******801、4-G******614、4-210029、3-G******542机械型叉车复测结果为合格。2025 年 12 月 11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125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单位未提出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违
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一条 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得超过标准排放大气污染物。禁止生产、进口或者销售大气污染物排放超过标准的机动车船、非道路移动机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或者在用重型柴油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未按照规定加装、更换污染控制装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的罚款。”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处五千元的罚款,最终裁量金额:500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使用排放不合格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伍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中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1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