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24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6-01-0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九福食品有限公司)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6〕3 号
商丘九福食品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885754372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长征南路 230 号
法定代表人:胡建立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10月8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 年 10 月 8 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猪头肉、猪蹄去毛工序正在生产,生产车间产生的废水一部分废水经北侧排水管道进入污水处理站,处理后经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一部分生产废水未进入该单位污水处理站经过车间北侧下水道直接排入城市污水管网,经打开部分下水道上盖发现排放的废水呈微红色。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10 月8日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年10月8日由办案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祁世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5页),主要证明该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年10月8日由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壹份(共6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5年10月8日由该单位负责人祁世杰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环评批复、验收手续、排污许可证证据(共13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年10月8日由该单位负责人祁世杰提供的职工名册证据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
6.2025年10月14日河南中昇质量检测有限公司提供的委托检测协议书、营业执照、取样人员资质证明、检测公司资质、取样时的照片、出具的检测报告一份(共10页),主要证明检测公司手续及被检测单位废水超标情况。
7.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公司地址,厂区布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1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130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利用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2025年11月18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停止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
2025年11月25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120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篡改、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5,裁量因素:废水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水,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排污超标状况,内容:超标0.5倍以上1倍以下(pH 值 9-10 或 pH 值 5-6),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水日排放量,内容:10吨以上100吨以下(一般排污单位)/2万吨以上 3 万吨以下(集中式污水处理厂),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上3个月以下,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1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5,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2, 2, 1, 2, 1, 1],处罚金额(X):613000,代入公式:613000 = 100000 + ( 1000000 - 100000 ) × [ ( 5 / 5 )² + ( 3² + 2² + 2² + 2² + 1² + 2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613000 元。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陆拾壹万叁仟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6 年 1 月 4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