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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26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5-12-15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乾诚印刷有限公司)

来源:执法支队 发布时间:2025-12-15 浏览次数: 【字体: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108 号

商丘乾诚印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MAD3WFAH1E

地址: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梁园大道交叉口往西150米路南西望电子产业园 15 栋北门1

法定代表人:刘杰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926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

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9月26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暂未生产,经现场核查该单位20253月份至9月份用电量显示分别为:5420 度、3801度、7460 度、2242 度、6668 度、11316 度、14480 度,涉嫌在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期间印刷车间和覆膜车间进行生产作业。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 9 26 日由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 4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928日由办案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刘杰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该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926日由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5926日由该单位负责人刘杰提供的本人身份证复印件壹份(共1页),营业执照复印件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926日由该单位负责人刘杰提供的职工名册证据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

6.2025926日由该单位负责人刘杰提供的环评手续壹份(共2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环评审批,行政许可等情况。

7.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地址,厂区布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10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97 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停止生产及时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510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办理排污许可证。

202510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96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当事人未发起陈述申辩及听证。我局于202512217:00-1830分召开2025 年第十五次案件集体讨论会,参加集体讨论人员一致同意对该单位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从轻处罚 30%,该单位于202592日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提交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于20259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1402MAD3WFAH1E001P,有效期限:自2025926日至2030925日止,该单位及时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单位主动提供了20253月份至9月份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期间生产时用电量。

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五款:“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比,符合两种以上从轻处罚情形的,对该单位从轻处罚30%。2025 12 8 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二次《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122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 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未发起陈述申辩及听证。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违反了《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一款“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称排污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的规定。

依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排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一)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内容:简化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物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实验室废气/一般工业废水/第Ⅰ类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项目建 设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污染防治设施建设情况,内容:配套污染防治设施已建成的,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6个月以上1年以下的,裁量等级:4,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10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6,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1, 1, 4, 1, 1],处罚金额(X)293333,代入公式:293333 = 200000 + ( 1000000 - 200000 ) × [ ( 1 / 5 )² + ( 3² + 1² + 1² + 4² + 1² + 1² ) / ( 5² × 6 ) ] × 50%最终裁量金额:293333 元。该单位于202592日及时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企业端提交申请办理排污许可证,并于20259 26日取得排污许可证,编号:91411402MAD3WFAH1E001P,有效期限:自2025926日至2030925日止,该单位及时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该单位主动提供了20253月份至9月份在未办理排污许可证期间生产时用电量。根据《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规则》第八条第(三)项第二款:“单位主动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和第五款:“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对符合从轻处罚情形的案件,在裁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的基础上减少一定的百分比,符合两种以上从 轻处罚情形的,对该单位从轻处罚 30%。293333-(293333×30%) =205333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贰拾万零伍仟叁佰叁拾叁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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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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