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27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河南省中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96 号
河南省中塑包装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395021796E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八一路与梁园大道交叉口西南角西望电子科技园16号
法定代表人:张琳琳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8月3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8月31日通过走航监测车在中塑包装有限公司厂界东北侧监测到高值,TVOC 峰值浓度3837ug/m3,经现场核查是由于该公司生产车间大门及彩印车间大门敞开未及时关闭。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8月31日由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 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年8月31日由办案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张琳琳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该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年8月31日由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5年8月31日由该单位负责人张琳琳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证据(共 3 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年8月31日由该单位负责人张琳琳提供的职工名册证据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
6.2025年8月31日有执法人员现场绘制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地址,厂区布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0月13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109号),责令你单位立即对生产车间大门及彩印车间大门进行关闭。
2025年10月14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已对生产车间大门及彩印车间大门进行关闭。
2025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101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五条“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应当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并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措施减少废气排放。”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未按照规定安装、使用污染防治设施,或者未采取减少废气排放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未按要求密闭/未规范使用污染防治设施,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涉及行业,内容:涂装、印刷、包装、粘合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使用,基础化学原料制造、化学药品原料药制造等含挥发性有机物的产品生产,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生产和服务活动地点,内容:符合环境功能区划,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微型企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 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受到同类处罚 1 次,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2, 1, 1, 1, 1, 1, 3, 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2 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3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 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产生含挥发性有机物废气的生产和服务活动,未在密闭空间或者设备中进行案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 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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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