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36-sqssthjj-00000029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12-03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强制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商丘市邓伟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豫 1400 环罚决字〔2025〕102 号
商丘市邓伟门窗配件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02554216647G
地址:商丘市梁园区产业集聚区八一西路北侧
法定代表人:邓玉霞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2025年9月19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2025年9月19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该单位正常生产,生产车间激光切割工序正在生产,配套环保设施焊烟收集器未开启。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2025年9月19日现场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据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到该单位开展了现场执法检查并记录了违法事实
2.2025年9月23日由办案人员对该单位负责人董国强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据壹份(共4页),主要证明该单位被调查人的陈述及违法事实。
3.2025年9月19日由现场执法人员拍摄的现场照片及视频证据壹份(共3页),主要证明我局执法人员亮证执法过程及该单位的违法事实。
4.2025年9月19日由该单位负责人董国强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营业执照、排污许可证证据(共4页),主要证明本机关调查主体明确。
5.2025年9月19日由该单位负责人董国强提供的职工名册证据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的企业规模。
6.现场勘查示意图壹份(共1页)主要证明该单位地址及厂区布局。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2025年10月17日,我局对你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豫 1400 环责改字〔2025〕116 号),责令你单位在激光切割工程中立即开启配套的焊烟收集器。
2025年9月19日,根据责改要求,我局对你单位违法行为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在激光切割过程中已开启配套的焊烟收集器。
2025年10月28日,我局向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豫 1400 环罚告字〔2025〕99 号),告知拟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内容以及你单位依法享有的申请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
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你单位的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的规定。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的规定,结合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和现场取证情况,对你单位的违法行为裁量如下:裁量因素:违法事实,内容:已落实污染防治措施,但未按规定使用或管理,造成少量大气污染物排放,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废气类别,内容: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废气/ 实验室废气,裁量等级:3,裁量因素:企业规模,内容:小型企业,裁量等级:2,裁量因素:管理类别,内容:登记管理,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内容:一般期间,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超过限期改正时间,内容:限期改正,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违法行为持续时间,内容:1个月以下,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受处罚次数,内容: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1,裁量因素: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内容:配合检查,裁量等级:1,法定处罚金额上限(M):200000,法定处罚金额下限(N):20000,首要裁量因素裁量等级(A):1,其余裁量因素个数(n):8,其余裁量因素裁量等级(Bi):[3, 2, 1, 1, 1, 1, 1, 1],处罚金额(X):32150,代入公式:32150 = 20000 + ( 200000 - 20000 ) × [ ( 1 / 5 )² + ( 3² + 2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1² ) / ( 5² × 8 ) ] × 50%最终裁量金额:32150元。
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违法行为作出以下行政处罚决定:
给予罚款叁万贰仟壹佰伍拾元整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代办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并将缴款凭据第三联(备查联)报送我局备案。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民权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梁园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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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 年 12 月 3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