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57-sqsscjdglj-00000429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
| 成文日期: | 2025-08-12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市监文〔2025〕11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第499号建议的答复
刘*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对商家店铺虚假广告监管的建议”收悉。经与市商务局、市公安局、市发展改革委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完善法律法规。我们积极向上级部门反映修订《广告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标准和处罚措施,提高违法成本,严厉打击虚假广告行为。针对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新兴广告渠道,国家已制定了《互联网广告管理办法》。
二、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媒体单位以及报纸期刊、广播电视、电影、互联网等广告发布载体运营单位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内部审核管理制度。利用国家、省、市(网信、公安、市场监督管理局)等系统的监测平台对传统媒体、互联网媒体、户外广告进行监测。重点查处虚假广告违法行为。对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编造用户评价,雇佣“水军”刷好评、刷销量;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欺骗、误导消费者。监管中发现涉嫌违法广告线索立案查处,涉及刑事案件的移送公安机关。
三、强化平台责任。要求电商平台、社交媒体等广告发布平台履行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广告发布内部审核制度。对未履行审核义务的平台发布的虚假违法广告,将依法依规追究法律责任。
四、畅通维权渠道。消费维权是消费者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途径,当消费者遭遇虚假宣传权益受到侵害,消费者要保留证据(购物凭证、商品证据、沟通记录等)拨打12315进行维权,12315指挥中心迅速派发并按规定时间上报处置结果。
五、建立信用惩戒机制。对虚假违法发布广告的广告主、广告发布者、广告制作者进行的行政处罚结果,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商丘市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公示对符合列入严重违法名单的经营者依法列入,对符合吊销条件的经营者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7月1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