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MB19706900-2021-00043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49号建议的答复
刘保夫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调整公立医院服务价格”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深化医疗体制改革过程中,按照国家机构改革方案,药品和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职责,已全部划转到医疗保障局。针对公立医疗服务价格,党中央、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深化医疗卫生体制的改革意见》,河南省为了贯彻落实文件精神,出台了《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河南省市场监管局关于医疗机构全面取消医用耗材加成调整医疗服务价格的指导意见》(豫医保办【2019】47号)文件。就国家、省两级文件要求,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上下联动、同步实施、综合配套、相互衔接”的原则,在保证公立医疗机构良性运转、医保基金可承受、群众负担整体不增加的前提下,进一步提高体现医务人员技术和劳务价值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按照全省统一的项目调整范围,结合我市现行医疗服务价格体系实际情况,根据现有价格管理权限,出台了商医保【2019】19号文件,对我市所有公立医疗机构两千多种医疗服务价格进行了调整,已于2019年12月31日零时起执行。
市发改委将根据机构改革需要,积极配合我单位和有关部门做好医疗服务价格有关工作。规范医疗机构服务价格,减轻患者医药费用负担,一直是各级价格部门监管的主要职责。对违反价格政策的乱收费行为,可以拨打价格投诉电话12358进行投诉。
2020年9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137******5218
联系人:侯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