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MB19706900-2021-00046 | 发布机构: | 市医保局 |
| 成文日期: | 2020-09-1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医疗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四次会议第335号建议的答复
王磊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改善癌症病人用药”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为减轻参保人员负担,提高人民群众幸福感,获得感。我局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落实社会保险法,以更好保障参保人员合法权益为出发点。严格落实并执行省局有关门诊重特大疾病的文件精神:
一、实行定点救治。县 (市)医保经办机构确定各病种本地定点医疗机构。一个参保年度内,参保患者可自愿选择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建议门诊病种责任医师制度。定点医疗机构应明确责任医师,负责对参保患者在诊断、评估、治疗和随诊跟踪等各个阶段提供必要的医疗服务,同时协助参保患者向有关慈善合作机构等申请办理药品援助项目手续。责任医师由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推荐,报同级医保经办机构备案。
三、实行动态调整机制。结合国家新增谈判药品、原谈判药品价格及限定支付范围调整、仿制药上市等情况,按照国家要求和分级管理原则,对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障及门诊特定药品医保支付限价(限额)进行动态调整。
四、实行双通道购药机制。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特药定点药店均可购药。为进一步满足参保人员就医购药需求,参保人员在一个参保年度内,可自愿选择一家特定定点医疗机构或1家特药定点药店购买特药。
五、保证配备使用。特定医疗机构及特药定点药店务必保障患者用药需求。对不配备或不足量配备,不能满足患者使用门诊特定药品需求的特定医疗机构及特药定点药店,医保经办机构可视情况进行提示、约谈,直至取消其门诊特定药品定点服务协议,同时按服务协议中药品供应保障的相关条款扣减年度考核分数,核减次年的年度纵膈预算指标或与质量保证金返还直接挂钩。
六、下步我局将联合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强化对癌症病人用药质量的检查力度,确保癌症病人用药安全。
2020年9月14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丘市医疗保障局 159******6999
联系人:张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