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66-sqszrzyhghj-00000039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7-2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172号建议的答复
李永亮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解决农村公益性公墓用地问题”的建议收悉。经与市民政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我局收到人大代表的此项建议后,高度重视,立即组织相关科室进行了研究并安排专人负责。一是根据《自然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印发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的通知》(自然资发〔2024〕273号)规定,不得占用耕地。二是结合乡村规划编制,在乡镇国土空间规划中预留公益性公墓建设用地空间,明确地块位置、面积及规划用途,为后续建设提供依据。三是对于符合条件的公墓项目用地开辟绿色通道,实行专人负责、跟踪服务、限时办结,做到应保尽保。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5年7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