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人社局 | |
| 成文日期: | 2020-02-14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第225号建议的答复
尊敬的许胜强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商丘市一般纳税人企业强制缴纳社会养老保险的建议》的建议收悉,经与市税务局共同研究,我们综合了会办单位意见,现答复如下:
一、从国家层面上讲
为了规范社会保险关系,维护公民参加社会保险和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的合法权益,使公民共享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国家根据宪法制定了《社会保险法》,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对基本养
老保险费的缴纳,社会保险法第十条、第十二条作出明确规定“职工应当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职工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本人工资的比例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记入个人账户。”同时,对用人单位不缴或欠缴养老保险费,该法第八十四条、第八十六条均作出明确的法律责任。
二、从落实层面上讲
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2013年9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第20号令)《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规定》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等政策性规定。对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作出明确的处理规定。
三、我市执行政策落实情况
自《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市多措并举,全力做好《社会保险法》的宣传、培训和贯彻落实工作,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引导用人单位和人民群众了解自身的社会保险权益,增强学法、懂法、用法的自觉性和自我维权意识。一是大力宣传社保政策。采取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开展咨询活动、进社区入企业宣讲等方式,深入宣传企业养老保险有关政策知识,提高了企业和职工参保意识。城区街道显要位置张贴公益广告,提醒广大群众及时参加企业养老保险。深入企业现场宣传政策。近年来,我们多次举办由企业职工代表、企业法人参加的参保洽谈会,通过洽谈会宣传企业养老保险政策和《社会保险法》,提高广大职工的参保热情。二是加大监察,落实责任。专门成立了社会保险征收稽查组,主要负责社会保险扩面征缴工作,对全市用人单位全面开展书面稽核,将参保单位人员增减变化纳入书面稽核范围。建立社会保险费原台帐,按季发布《社会保险扩面征缴通报》,督促用人单位及时缴费。严格实行“双基数”申报制度,从源头上控制费源流失。三是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协理员积极作用,开展“百企万户进社保”活动,健全和完善个体参保缴费窗口绿色通道,加大宣传力度,采取多种形式,集中精力扩大社会保险覆盖面。四是综合运用各种行政资源,争取各级领导和部门的支持。积极向党委、政府、人大、政协做好汇报工作,争取党委政府将扩面征缴情况列入对县(市)区的考核目标,争取人大、政协将私营企业参保情况列入日程。加大与市工商联、各商会负责人联系,引导企业应保尽保。发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优势,借助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力量,督促各类企业参保缴费。下一步将加强对企业督查力度,并研究出台相关政策,确保企业用工有保障,企业职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最后,再次向您表示感谢,也真诚地欢迎您继续对人社工作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
2019年8月6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养老保险科;0370-2783226
联系人:李德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