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67-sqswsjkwyh-00000151 | 发布机构: | |
成文日期: | 2024-08-29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 第125号建议的答复
张博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制定医师院问会诊费用”的建议收悉。经与市发展改革委、市医保局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为进一步加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义诊行为管理,2024年4月份商丘市卫健委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义诊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重点落实好如下工作:
一、落实义诊备案制度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严格落实《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有关义诊管理的规定开展义诊活动。各县(市、区)卫生健康委医政、中医、妇幼、基 层等科(股)室分口负责本辖区义诊活动的备案、审查、监督和 管理,市直医疗机构由市卫生健康委负责。义诊组织单位原则上 应组织本单位的医务人员在本地区范围内开展义诊活动,在开展 义诊活动前15日到活动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备案。需跨县(市、 区)义诊时,组织单位应在开展义诊活动前15-30日分别向其主 管部门和活动所在地卫生健康委备案,并持《义诊活动备案登记表》开展活动。疑难危重病症会诊、急救等除外。
二、规范义诊行为
参加义诊的机构必须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批准设置的预防、保健机构。参加义诊进行医疗、预防、保健咨询活动的人员必须是具有医学 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并经县级以上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执业注册的医务人员。义诊时统一佩戴本机构印制的胸卡。
三、建立义诊活动定期上报制度
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按照属地管理、分类负责的原则,医政、中医、妇幼、基层 等科(股)室要做好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总结上报工作,医政科(股)牵头,每半年收集汇总辖区内义诊活动开展情况,填写《医 疗机构义诊备案统计表》及时上报备查。
四、加大监督管理力度
要求各县(市、区)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大义诊规范管理力度,落实义诊备案制度,对违反规定擅自组织义诊活动和在义诊活动中进行非法行医、欺 骗群众、诈骗钱财、损害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4年5月27日
账号+密码登录
手机+密码登录
还没有账号?
立即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