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46-sqsnyncj-00000060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7-3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农文〔2025〕135号 | 所属主题: |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
商丘市农业农村局对市六届人大三次会议 第052号建议的答复
利金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农作物秸秆规模化收储与利用的建议”收悉。经与市财政局、商丘市税务局、市科技局、虞城县政府共同研究,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市秸秆主要利用方式以肥料化、饲料化利用为主、燃料化、基料化利用为辅,少量原料化利用。在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工作上,我市主要采取以下措施:
一、积极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
按照《省农业农村厅 财政厅关于印发2024年度财政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指南的通知》文件精神,经省厅专家评定,我市柘城县、宁陵县被定为中央财政支持开展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实施单位。市财政积极筹措,2024年下达资金1713万元,支持相关县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项目,主要用于腐熟剂撒施、土地深耕、开展秸秆青(黄)贮、堆沤还田,购置打捆机械、大型拖拉机、秸秆粉碎还田等,推进了农作物秸秆规模化收储与利用发展。
2024年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制方案、明任务、细流程,通过现场、微信群等指导和调度,完成了52个乡镇,66个行政村,1225户农户,122家市场化主体的调查、普查采集、台账数据的录入、审核和上传,经统计2024年度我市秸秆综合利用率达94%以上。
二、抓好乡土人才培养
发挥好省、市、县三级科技特派员人才作用,围绕加速推进农作物秸秆规模化高效收储与利用的需求,有针对性地做好人才培养与实用技术传播。鼓励和支持秸秆在食用菌,生物质能源、有机肥料、饲料等多元化利用。推动秸秆农作物规模化高效收储和利用产业与农业、林业、畜牧业等产业的深度融合,形成产业链协同发展。
三、收税政策支持
市级税务部门积极向上级税务机关反映相关意见,并对国家针对农作物秸秆相关现行已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梳理,涉及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
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3年第19号)规定,对月销售额10万元以下(含本数)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
4.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完善资源综合利用增值税政策的公告》(2021年第40号)规定,对销售自产的以农作物秸杆为原料生产的纸浆、秸杆浆和纸实行增值税即征即退50%政策。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以及〈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21年版)〉的公告》(2021年第36号)规定,以农作物秸杆及壳皮等原料生产的纤维板等产品取得的收入减按90%计入收入总额。
下一步,市农业农村局将积极采纳代表建议,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持续推动农作物秸秆
综合利用工作。
一是指导农作物秸秆利用项目县建设工作的开展,对应时间节点,牵头做好小麦秸秆、玉米秸秆等农作物秸秆的秸秆肥料化、饲料化、原料化、基料化、燃料化综合利用。
二是加强政策宣传,优化办税服务,确保税费红利直达快享,为我市农业发展减负增效。
三是发挥财政职能,大力支持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配合相关部门积极向上级申报项目,争取上级政策和资金支持,进一步加大对农作物秸秆规模化收储与利用的支持力度。
四是充分利用广播、电视、微信等形式,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宣传秸秆综合利用工作,及时挖掘秸秆综合利用的好做法、好经验、好典型,大力营造全社会关注、支持秸秆综合利用的良好环境。加大秸秆综合利用实用技术推广和操作人员培训力度,提高技术普及率。
商丘市农业农村局
2025年7月23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市农业农村局资源利用科(0370)3288562
联系人:靳瑞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