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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53-sqsjtysj-00000032 发布机构:
成文日期: 2024-09-03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所属主题: 人大代表建议办理

商丘市交通运输局对市六届人大二次会议第057号建议的答复

来源: 发布时间:2024-09-03 浏览次数: 【字体:

程静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用地管理”的建议收悉,感谢您对农村公路工作提出的非常好的建议。

为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护,2010年,我省出台了《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明确规定了“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为农村公路的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下一步的工作中,我们将着重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科学制定农村公路规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综合交通体系是城市规划、镇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第十八条明确将道路纳入乡镇规划和村庄规划范围。指导和建议县级政府及相关部门在编制农村公路规划时,要注意与城乡规划其他组成部分相协调,也必须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行编制。

二、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路政管理

一是指导和督促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农村公路管理机构和乡镇人民政府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公路的管理和保护,按照“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有关规定和条款,保护农村公路路产路权不受侵害, 道路安全畅通。二是按照《商丘市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商政办〔2022〕20号)要求,推动县级政府建立“县有路政员、乡有监管员、村有护路员”的路产路权保护队伍,鼓励县级政府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招募乡村道路监管员、护路员。同时,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乡镇(街道)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通知》(商政〔2023〕13号)要求,推动与农村公路有关的9项行政处罚权向乡镇基层延伸下沉,加强乡镇综合执法,重点对违反农村公路用地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三、加强农村公路执法宣传力度

一是推动县级人民政府按照《河南省农村公路条例》以政府公告的形式,明确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范围。二是利用春季养护大会战和农村人居环境集中整治交通专项行动等形式,加强对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和宣传,明确农村公路用地范围和建筑控制区范围内的法律禁止的行为和处罚标准,提高广大农村地区人民群众爱路护路意识。

 

2024年6月12日

联系单位及联系电话:商丘市交通运输局0370-2562608

联系人:宋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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