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教育体育局 | |
| 成文日期: | 2018-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市教育体育局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52299号提案的答复
李光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用法制思维和法治方式处理学生意外伤害”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近年来,因学生校内意外磕伤、摔伤等意外伤害问题而引发的学生家长到校闹事的情况,每年都有发生。学生家长不分原因,漫天要价,不以法律为评判标准,达不到目的就是到学校闹事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此类问题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首先做好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预防
有效预防是减少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的前提。一是明确预防工作是政府及其部门、学校举办者、学校、学生及其监护人的共同责任;二是明确了教育、公安、食品药品等部门的责任;三是对学校在安全教育、安全制度建设、安全管理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四是明确了学生及其监护人或者抚养人、第三方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预防中应尽的义务。
二、关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学生家长和学校最为关心的问题之一,也是依法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在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上,采用了过错责任原则,明确规定了学校应当承担责任的情形以及免除责任的情形,同时明确了学生、监护人以及第三方的责任划分,使各方责任明确清晰,利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调解和处理。
三、关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处理
为及时、有效、妥善处理学生人身伤害事故,支持和引导受伤害学生及其家长理性表达诉求,维护社会稳定,做好四个方面的工作:一是建立报告制度。学校发生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属于重大学生伤害事故的,教育行政部门接到学校报告后,应当立即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教育行政部门报告。二是法律引导和心理危机干预。要求学校告知学生监护人或者抚养人及其代理人事故纠纷的处理法定途径、方法和程序。对出现情绪失控的,要及时采取心理危机干预等方式稳定情绪。三是引入人民调解机制。成立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纠纷调解委员会,并参照医疗纠纷调处的成功经验,规定请求赔付金额超过二万元的应当通过人民调解处理,将纠纷由校内引向校外。四是明确了针对“校闹”的应急处置措施。为防止出现扰乱学校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的非理性、极端“校闹”行为。
四、关于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
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发生后,赔偿是一个焦点问题。一是明确过错责任原则,即学生人身伤害事故的赔偿,应当根据过错责任的大小确定。二是建立保险制度,教育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学校办理校方责任险,使赔偿经费有着落。三是明确赔偿事项和赔偿标准,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人应当赔偿医疗费、营养费、误工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造成学生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残疾赔偿金;造成学生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侵害学生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依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2018年7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