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市发展改革委 | |
| 成文日期: | 2018-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对政协商丘市五届二次会议第52304号提案的答复
金超杰委员:
首先,感谢您对价格管理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您提交的《关于乡镇卫生院用电电费问题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提出的乡镇卫生院执行电价偏高的问题,现答复如下:
一、电价制定及类别划分的管理权限问题
(一)电价制定权限
根据河南省发改委印发的《河南省定价目录》(豫发改价调〔2015〕835号)的规定:我省销售电价由省发改委负责制定,我市销售电价的管理权限在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现行电价分类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销售电价分类结构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3〕973号)规定,我市现行电价分为三大类:
1.居民生活用电价格,是指城乡居民家庭住宅,以及机关、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集体宿舍的生活用电价格。学校、城乡居民住宅小区公用附属设施用电(不包括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用电)执行居民生活用电价格。
2.农业生产用电价格,是指农业、林木培育和种植、畜牧业、渔业生产用电,农业灌溉用电,以及农业服务业中的农产品初加工用电的价格。
3.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是指除居民生活及农业生产用电以外的用电价格。
按照现行文件规定,医疗机构用电属于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用电类别,省及省级以下价格管理部门无权将县乡医院用电类别调整为居民生活用电类别,
二、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电价偏高问题
按照现行电价政策,我省对农业、居民电价实行交叉补贴。由于我省产业结构偏重,与发达省份相比,我省工商业对农业、居民电价的交叉补贴能力不足,造成一般工商业电价水平偏高。
2015年以来,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我省多次下调包括医院在内的工商业及其它用电价格,累计降低电价7.42分/千瓦时。
按照李克强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的一般工商业电价平均下降10%的目标要求,我省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分两批实施降价措施,进一步降低工商业及其他电价。
三、工作情况汇报
卫生服务机构性质为非营利性机构,所服务的人群为普通百姓,如果其电价标准能够参照学校电价标准收取,可以减轻其运行压力,为群众提供更加优质完善的服务。据您所提问题,鉴于目前电价政策,我们已向省发展和改革委反映,建议调整医疗卫生机构(含乡镇卫生院)适用电价类别,按照居民用电电价标准执行。
2018年7月10日
联系单位及电话:商丘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管科3288758
联系人:汉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