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卫生计生委 | |
| 成文日期: | 2018-11-07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政协委员提案办理 |
商丘市卫生计生委关于对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第52412号提案的答复
钟军燕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加强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首先,感谢您对我市控烟工作的关心。
您的提案非常好,党的十八大以来提出了建设健康中国的国家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了“没有全民健康,就没有全面小康”的精辟论断。众所周知,吸烟危害健康,吸烟百害而无一利,主动吸烟和被动吸烟对人的健康有同样有危害。此提案的提出完全符合当前我市“两城联创”的实际形势,符合广大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健康需求,也是我国作为《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缔约成员国的义务。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已于2011年2月14日经卫生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明确规定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近年来,市政府在公共场所禁烟方面也做了很多工作,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加大公共场所控烟力度,开展无烟单位活动等。一是大力开展控烟知识宣传。将控烟知识列入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健康教育、干预内容扎实开展,每年5月31日“世界控烟日”期间组织开展控烟知识相关宣传教育活动。二是率先在卫生系统开展禁烟工作。认真贯彻落实2009年卫生部等四部委联合发出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制定了我市创建无烟卫生系统实施方案,在各医疗单位开展创建相关工作。三是开展无烟单位创建活动。结合创建省级慢病防控示范区活动,推进公共场所以及窗口单位控烟工作。
2102年以来,提出了召开无烟“两会”倡议,近年来,商丘市卫计委、教体局、共青团商丘市委、市妇女联合会向全社会提出了《共创无烟环境倡议书》。
市卫计委作为公共场所禁烟的主管部门,认真贯彻上级精神,积极开展禁烟工作,通过健康教育、每年的“世界无烟日”等开展各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大力宣传吸烟有害健康等知识,不断增强市民控烟禁烟意识。同时,还组织开展禁止向未成年人售烟、“无烟草城市”创建和卫生系统“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等活动,有效地促进我市控烟禁烟工作的进程。
虽然我市控烟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禁烟工作执法难、“烟草经济”的现实问题、众多烟民陋习难改及大众对被动吸烟危害的认识有待提高等问题,我市的禁烟工作还任重道远。在今年的市五届人大二次会议上,您提出的《关于我市加强在公共场所禁烟的建议》,我们对此议案进行了论证,将加快推进《商丘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条例》的出台,将此议案改作人大代表重点建议交市政府研究办理。
做好公共场所禁烟工作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性工程,需要政府的高度重视和牵头组织,有关部门的密切配合和落实措施,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今后就公共场所禁烟我们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加以推进:一是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引导的力度。率先在机关、事业单位尤其是公共服务单位、重点公共场所宣传禁烟知识,首先使之成为干部职工的自觉行为,进而主动抵制、制止公共场所吸烟行为,并持续推进、力度不减,切实营造良好的禁烟环境。二是强化措施加以引导。紧密结合国家卫生城、全国文明城创建活动等,将公共场所禁烟纳入考评内容,扎实推进无烟单位、无烟公共场所服务单位创建活动等,促进禁烟工作常态化。三是切实加大公共场所卫生执法力度。结合部门工作实际,将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纳入公共场所卫生执法监督的重要内容,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落实禁烟措施,劝阻吸烟者。
作为一个社会文明程度的体现,光靠行政手段推动公共场所禁烟,靠罚款等行政处罚来禁烟终是治标不治本。如何实行并执行到位,更多地靠公众文明程度的提高。近年来许多大城市也在做有益的探索,我们将借鉴和吸取他们的成功经验,不断提升城市的文明化程度,共同建设一个健康、文明、美丽的和谐商丘。
希望您继续关注我市的控烟工作。
商丘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18年7月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