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MB19776574-sqssthjj-00000259 | 发布机构: | |
生效日期: | 2023-02-28 | 废止日期: | |
文 号: | 商环罚决字〔2023〕1003号 | 所属主题: | 行政处罚结果公示 |
行政处罚决定书(民权县瑞昌新型墙体材料厂)
商环罚决字〔2023〕1003号
民权县瑞昌新型墙体材料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421MA40Q31M0P
投资人:王安杰
身份证号码:41232*******415
地 址:民权县王桥镇谢元子村
一、环境违法事实和证据
我局于 2022年7月17日对你厂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厂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多参数共用同一传输通道。烟气温度、烟气流速和烟尘浓度共用信息传输通道7。废气排放口检测平台上断开温度信号线后,自动在线监控设施显示仪上烟气温度、烟气流速和烟尘浓度数值均为0值;给标准温度信号时,烟气流速值、烟气温度值和烟尘浓度值同时出现变化。经确认,烟气流速使用的是烟气温度信号,未使用实际流速信号。
二是参数量程设置不一致。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系统参数设置中烟气流速量程为(0-30)m/s,废气排放口检测平台烟气流速仪流速量程为(0-40)m/s,废气自动在线监控设施系统参数设置中烟尘浓度量程设置为(0-30)mg/m3,废气排放口检测平台烟尘检测仪铭牌标注量程为(0-50)mg/m3,上下量程设置不一致。
三是采样管不能正常采样,但仍有数据。检测平台上采样探头的采样控制传输线路和采样管均与分析仪断开,该厂真实的排放数据已经无法显示。但分析仪仍然有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数据显示,均为分析仪采样管传输的空气分析参数。
你厂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询问笔录和现场视频及照片等为证。
我局于2022年11月18日,在民权县王桥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赵杰见证下,在你厂办公室东墙上留置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商环罚告〔2022〕1007号),并将留置送达情况短信告知你厂负责人王顺福,告知你厂依法享有陈述申辩权、听证申请权。
你厂于2022年11月23日向我局递交了行政处罚听证申请书,2022年11月27日递交了陈述申辩书。我局于2022年11月23日告知你厂行政处罚听证时间为2022年11月29日,因疫情原因,我局于2022年11月28日做出了延期举行听证通知。2023年1月10日,召开了行政处罚听证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你厂提出的陈述申辩听证申请不予采纳。
根据你厂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相关证据,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该违法行为裁量如下:
1.违法事实: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裁量等级为5。
2.废气类别:一般工业废气/含恶臭污染物的废气/医疗/实验室,裁量等级为3。
3.排污超标状况判定标准:因在线监控设施涉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在线监控数据为无效数据,所以在线数据超标情况不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4.小时烟气流量:因在线监控设施涉嫌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在线监控数据为无效数据,所以在线小时烟气流量不纳入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5.违法行为发生时期环境敏感度判定标准:一般期间,裁量等级为1。
6.违法次数判定标准:两年内未受到过同类处罚,裁量等级为1。
7.是否配合执法检查判定标准:配合调查,裁量等级为1。
结合案情,将各项裁量因素等级套入公式中进行计算得出:
参数 | N | M | A | n | B1 | B2 | B3 | B4 |
取值 | 10 | 100 | 5 | 4 | 3 | 1 | 1 | 1 |
X=10+(100-10)×[(5/5)²+(3²+1²+1²+1²)/(5²×4)]×50%=60.4万元
2022年7月17日商丘市生态环境局检查发现的问题,你厂立即采取了停产措施,并现场联系三方公司对参数共用同一传输通道、参数量程设置不一致问题立即进行整改。你厂2022年7月1日已向民权县环保局报备停产维修报告,2022年7月22日三方公司出具了上述问题整改完成报告。符合《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二)从轻、减轻处罚情形:2、单位主动消除或者减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规定,在衡量基准确定罚款金额60.4万元的基础上减少20%的罚款金额,经计算得出,应对你厂处以人民币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483200元)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三)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的规定,经集体研究,我局对你厂涉嫌篡改或者伪造在线监测数据违法行为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给予罚款人民币肆拾捌万叁仟贰佰元(483200元)的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厂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开户名称:商丘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收款银行:中原银行商丘归德支行;银行账号:800001607911011)。款项缴清后,请持银行受理回单到我局索取罚款收据。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厂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商丘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023年2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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