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60-sqsjytyj-00000015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5-02-06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所属主题: | 民办教育 |
【政策和发展规划】商丘市民办教育“十四五”发展规划(2025年更新)
规范民办教育发展。
1.着力提升党建工作质量。
民办学校党组织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要求开展组织活动,充分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建立健全思想政治工作制度,强化学校政治思想教育。
2.积极调整民办学校结构。
加快推进民办教育调整结构、科学布局、优化资源、均衡发展。监督指导个别县(市、区)因盲目招商引资举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而造成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与公办学校办学规模比例失当、弱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的问题。
3.依法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
完善政策体系,营造宽松发展环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加强民办学校宏观调控,在专业设置、就业创业、人才培养、职称评审等方面赋予民办高校更多自主权。
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健全民办学校内部管理体制,全面落实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建立健全学校董(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董(理)事会和监事(会)依据学校章程规定权限和程序共同参与学校办学和管理。健全民办学校党组织参与决策制度,积极推进“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学校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通过法定程序进入学校决策机构和行政管理机构,党员校长、副校长等行政机构成员可按照党的有关规定进入党组织领导班子。落实《教育法》《教师法》《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规范招生行为,坚决遏制利用资源相对优质、办学质量较高、社会形象较好的优势,出现超出规定范围招生、自定招生方式、违规组织考试、掐尖招生、扰乱正常招生秩序等现象。坚决查处围绕应试教育开展教学、不按照部颁教学计划实施教育教学、影响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行为。强化学校安全基础能力建设,把学校安全投入纳入学校年度审查指标体系。规范收费及财务管理,规范民办学校收费项目不明确不公开、财务账目管理不规范、没有严格按照相关法规要求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等问题。规范民办学校变更程序,防止民办学校变更时违法(不当)获利。督促部分学校按照法律规定落实法人财产权,民办学校举办者应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将用于办学的土地、校舍和其他资产足额过户到学校名下,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抽逃。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指导民办学校将教师发展作为学校发展重点工作,做好教师专业成长培训和师德师风教育。
加大资金支持,拓宽资金来源渠道。探索设立民办高等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按政策规定完善差额补助、定额补助、项目补助、奖励性补助等公共财政支持政策,对社会效益好、办学质量高、发展潜力大的民办高校,资助其教学仪器设备购置、师资队伍建设、学科专业建设、科学研究、实习实训基地建设、创新创业中心建设等,奖励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激发社会力量参与办学积极性。
4.大力支持民办高校发展。
营造有利于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在评优评先、党员发展等方面向民办高校适当倾斜,引导新闻媒体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客观、公正、全面宣传报道民办高校办学成果和在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建设方面作出的突出贡献,动员、鼓励全社会共同关心和支持民办高等教育发展,营造推进民办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发展良好氛围。
落实非营利性民办高校教师待遇。正式批准设立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符合《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到民政部门登记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符合《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有关规定的学校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登记为事业单位,解决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参照公办学校教师工资标准制定民办学校教师工资指导线。完善教师社会保障体系,非营利性民办学校教师按公办学校教师标准参加事业单位社会保险,使退休后民办教师与公办教师待遇持平。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拨付生均教育经费,支持民办高校加强教师队伍建设,民办高校教师在培训进修、课题申报、评优表彰、国际交流等方面与公办学校教师享受同等待遇。
建立协调联动机制,共同推进民办高等教育健康发展。教育体育、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协调配合,联合制定民办高等教育相关政策规程。成立综合领导小组,指导和服务民办高校开展工作。成立民办教育政策研究室,研究制定民办高等教育扶持政策,为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