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643Q-sqsrlzyhshbzj-00000030 | 发布机构: | |
| 成文日期: | 2023-01-18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人社办〔2023〕6号 | 所属主题: | 养老保险 |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豫人社办﹝2023﹞4号文件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理委员会:
现将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4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城乡居民的关怀,望各地务必统一思想,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确保将提高后的城乡居民养老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附件: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河南省财政厅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豫人社办﹝2023﹞4号)
商丘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商丘市财政局
2023年1月18日
附件:豫人社办﹝2023﹞4号关于提高全省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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