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4114000058-sqsmzj-00000130 | 发布机构: | 商丘市民政局 |
| 成文日期: | 2024-04-10 | 有效性: | 有效 |
| 文 号: | 商民发〔2024〕36号 | 所属主题: | 社会组织 |
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商丘市民政局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民政局、示范区社会事务局: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第十三条、《基金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和《基金会年度检查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根据《河南省民政厅关于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的通知》(豫民文〔2024〕38号)要求,现将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年报年检工作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2023年12月31日前登记或者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应当于2024年4月20日前向登记的民政部门报送2023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还应当报送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
对未按要求依法报送年度工作报告,不参加年报年检的慈善组织(基金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基金会管理条例》规定依法进行处理。
二、工作安排
(一)慈善组织(基金会)需登录全国慈善信息公开平台(以下简称“慈善中国”)(https://cszg.mca.gov.cn),在线填写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并上传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电子文档。如对填报系统有疑问,可通过登录界面所留联系方式咨询技术服务人员。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应当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印发的《基金会财务报表审计指引》规定的格式出具。上述报告材料加盖单位印章并由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后,慈善组织、未认定为慈善组织的基金会请于2024年4月20日报送至登记的民政部门。
(二)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在慈善中国接收慈善组织(基金会)报送的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审计报告和专项信息审核报告,并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并在审批系统内完成审查工作。
(三)全市各级民政部门对全市慈善组织(基金会)通过专项审计等方式进行检查,重点检查业务活动、信息公开、内部治理、资金使用、专项基金、对外投资以及接受境外捐赠资助情况。
三、有关要求
各地民政部门要提高认识,切实履职尽责,积极担当作为,将年报年检工作作为监督规范慈善组织(基金会)慈善行为的有效手段,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基金会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依法依规开展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年检年报工作,对于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下发提示函或整改通知书,指出存在问题,告知法律要求,提出整改意见,限期整改;依法应予行政处罚的,要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附件:
商丘市民政局登记的慈善组织(基金会)2023年度 年报年检工作须知.docx
2024年4月1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