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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566 发布机构: 商丘市人民政府
生效日期: 2022-02-23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2022〕3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2-02-2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商丘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2年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产业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战略发展目标,以产业项目为主抓手,充分发挥政府性资金的产业引导、政策扶持作用,规范产业基金管理,提高产业基金效益,根据财政部《政府投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财预〔2015〕210号)、国家发改委《政府出资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发改财金规〔2016〕2800号)以及《河南省政府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豫财金〔2017〕13号)等文件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产业基金,是指商丘市产业基金及其设立的子基金,其性质可采用公司制、有限合伙制、契约制等组织形式,具体组织形式在基金组建方案中明确。基金规模为100亿元,其中市财政出资3亿元,市属国有企业出资12亿元,10个县(市、区)政府各出资1亿元计10亿元,分阶段实缴;其他75亿元由社会资本以及其他出资主体出资。根据产业发展实际,经批准后可扩大产业基金规模。

  产业基金可按行业、领域和县(市、区)设立子基金。

  产业基金应积极对接国家级、省级产业基金,支持商丘产业发展。

  第三条 产业基金应在商丘注册,税费在商丘缴纳,纳税地点有特殊要求的,遵照税收法规执行。

  第四条 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滚动发展、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采取“母基金+子基金”模式实施市场化运作。管理架构为市政府设立商丘市产业基金管理委员会(下称基金管委会),基金管委会下设办公室,市政府指定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选定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的具体运作。

  第五条 产业基金重点服务商丘高质量发展,服务市委、市政府战略发展目标,支持我市主导产业、优势产业、新兴产业和战略产业发展,支持创新创业,支持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支持中小企业,支持乡村振兴,支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等领域。

  第二章 设立和管理

  第六条 基金管委会主任由市长担任,副主任由常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金融工作局等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基金管委会是市产业基金的领导机构,不干预基金的日常经营和管理,主要职责为:

  (一)审定产业基金设立的重大政策和重大事项;

  (二)审定产业基金具体组建方案、退出方案和年度出资计划;

  (三)制定支持产业基金发展的有关政策等;

  (四)协调解决产业基金运作过程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基金管委会认定的特别重大事项,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

  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拟定基金发展战略和规划,会同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等主管部门按照行业管理职责分工向基金托管人推荐项目,并组织做好产业政策制定、合作渠道对接等工作。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安排财政出资预算,会同有关部门拟定激励、容错、考核等配套办法,履行国有资产监管职责。

  市金融工作局、市市场监管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涉及企业和基金的监管工作,持续优化营商环境。

  市审计局负责履行对基金的监督检查职责,受基金管委会及其办公室委托,可聘请社会中介机构对产业基金运作情况进行审计。

  基金管委会及相关部门在履行对产业基金监督检查职责时,要合理把握激励和容错纠错政策界限,全面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充分调动和激发基金托管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七条 基金管委会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财政局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基金管委会办公室承担基金管委会日常工作,主要职责:

  (一)提议召开基金管委会会议,向基金管委会提交年度工作报告;

  (二)对产业基金的组建方案、退出方案和重大决策事项组织论证;

  (三)对基金托管人的履职尽责情况进行督查督导,形成报告,提交基金管委会审议;

  (四)发布产业基金申报指南,编制年度产业基金投资计划;

  (五)按年度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及基金托管人履职尽责情况等开展绩效评价;

  (六)承办基金管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产业基金的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出资资金、市属国有企业自筹资金、社会资本以及产业基金自身投资收益等;财政出资资金包括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财政性资金。

  第九条 市政府指定一家市属国有独资企业为产业基金托管人,对政府性出资履行出资人职责。产业基金托管人主要职责:

  (一)受市政府委托管理产业基金(母);

  (二)按照规定要求选定基金管理人(母);

  (三)督促基金管理人(母)募集社会资金,扩充基金规模;

  (四)监督基金管理人(母)建立、完善并落实基金投资运作和风险防控流程,并建立监督评价制度;

  (五)对受托管理的基金进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专账核算;

  (六)按照要求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上报审批事项,重大事项事前报备,按季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

  (七)建立投资项目备案工作流程,接受基金管理人(母)项目备案;督促基金管理人加强投资项目监管、履职尽责到位;

  (八)督促基金管理人(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报送和更新产业基金相关信息。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母)由基金托管人按照程序选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

  (二)应当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备案;

  (三)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基金管理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法定代表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合规或风控负责人应取得基金从业资格,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至少有3个以上股权投资的成功案例,每个案例平均收益率不低于6%;

  (四)基金托管人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母)主要职责:

  (一)负责产业基金(母)的募集、设立、备案、投资、管理、退出等具体工作;

  (二)组建基金投资决策委员会(人员组成和职责在基金组建方案中明确),建立完善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

  (三)按照市场化原则遴选投资项目并决策实施,拟订产业子基金投资、退出方案;

  (四)实施经批准的投资方案,签署投资协议或合伙协议(章程),管理基金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实施基金投资所形成股权退出工作;

  (五)监督检查投资项目日常运行管理情况;

  (六)定期报告产业基金运行情况;

  (七)完成其他工作。

  第三章 运作模式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母)主要采取设立子基金模式运作,还可采取组合投资、直接投资和其他投资方式实施运作。对单个企业的全口径投资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产业基金规模总额的20%;优先投资商丘市范围内企业,投资比例不低于基金规模的60%。

  投资商丘市范围内的金额计算包括:

  1.对注册地为商丘市企业的投资额;

  2.对从外地招商引入商丘市企业的实际投资额(包括外地企业整体搬迁至商丘市或在商丘市设立新公司、子公司等的实际投资额)。

  第十三条 子基金设立

  子基金是指产业基金(母)按照行业或领域,或与县(市、区)合作,以全资或参股方式设立的基金。子基金设立时应当按照现行法律法规,根据不同的组织形式,制定基金公司章程或者合伙协议,明确基金设立的目标、基金规模、存续期限、出资方式、投资领域、投资计划、决策机制、风险防范、投资退出、基金管理人、管理费用和收益分配等。

  (一)子基金要参照母基金管理模式,设立子基金内部决策和风险控制制度,明确相关职责。

  (二)子基金管理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登记;

  2.注册资本不低于1000万元,实缴资本不低于500万元,管理运营投资基金累计规模不低于3亿元,实际控制人或主要合伙人具有较强的综合实力,至少有3名具备5年以上投资管理工作经验的专职高级管理人员;

  3.至少有3个投资成功案例(含管理运营团队主要成员主导实施的投资成功案例),每个案例平均收益率不低于6%;

  4.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5.机构及管理人员无违法违纪等不良记录;

  6.具有一定的资金募集、整合能力;

  7.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具有国家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资质,管理团队稳定,具有良好的职业操守和信誉。

  (三)产业基金(母)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的,子基金规模原则上应不低于1亿元,产业基金(母)参股比例原则上不超过50%(参股国家有关部委、省级有关归口单位设立的产业基金除外);产业基金(母)可根据投资项目情况采取认缴出资的方式与社会资本同步到位;产业基金(母)原则上不作为子基金的第一大出资人(参股或设立商丘市国资系统组建的区域产业发展基金除外)。社会资本应依法募集,子基金出资人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标准。

  (四)产业基金(母)以参股方式设立子基金应当明确下列事项:

  1.参股基金的主发起人不先于产业基金(母)退出;

  2.产业基金(母)不得作为普通合伙人承担无限责任,不得干预子基金的日常运作,若子基金管理人存在违法、违规和偏离政策导向情况,产业基金(母)可按照合同约定行使一票否决权。

  (五)鼓励产业基金管理人团队成员在设立子基金参股出资时,出资额合计不超过子基金规模的5%;

  (六)产业基金(母)亦可根据需要针对特定行业或领域全资设立子基金。

  第十四条 组合投资

  组合投资是指对子基金选定投资的企业,产业基金(母)与子基金共同投资。

  (一)组合投资商丘市的企业应符合商丘产业政策;

  (二)产业基金(母)组合投资时,投资规模不超过子基金对项目投资规模的30%;

  (三)产业基金(母)对单个企业原则上只进行一次组合投资;

  (四)产业基金(母)参与组合投资模式中,产业基金(母)与子基金在投资退出时,产业基金(母)应享有基金资产收回、利润分配等权益的优先权。

  第十五条 直接投资

  直接投资是指产业基金(母)对项目企业以普通股、优先股等方式进行投资。

  (一)符合商丘市产业基金所投向区域,能够带动产业提升或突破的产业项目;

  (二)直接投资的企业必须按照国家企业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第十六条 其他投资方式

  产业基金(母)采用其他模式进行投资的,由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制订方案,按程序上报审批。

  第四章 退出和终止

  第十七条 产业基金投资期限一般不超过7年,需要延长期限的,按程序报批。

  第十八条 当投资项目满足退出条件时,基金管理人应适时通过股权转让或清算等方式实现产业基金的投资退出。

  第十九条 符合股权转让条件的产业基金,应在投资协议中进行约定,按程序上报审批。产业基金依据投资协议向受让方转让所持基金股权时,应按程序办理。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采取股权转让方式退出时,涉及国有资本的,按照国有股权转让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一条 基金托管人应与其他出资人在合伙协议或章程中约定,有下述情况之一的,财政出资部分无需其他出资人同意,可选择提前退出:

  (一)产业基金投资方案确认后超过六个月,未按规定程序和时间要求完成设立手续的;

  (二)产业基金出资拨付托管基金账户六个月以上,基金未开展投资业务的;

  (三)产业基金未按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投资的;

  (四)其他不符合合伙协议或章程约定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终止后,应当在出资人监督下组织清算,按照出资比例收回投资、分享收益或承担相应的损失。国有资本的收益,按照有关约定或规定处置。

  第五章 风险控制和监督

  第二十三条 产业基金按规定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银行进行账户托管,由商业银行具体负责产业基金的账户管理和资金监控,及时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报告资金运作情况。

  第二十四条 产业基金原则上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无资金来源时不得新增对外投资;产业基金与市属其他国有资本或基金,实行差异化投资策略,原则上不同时投资于同一个项目。

  产业基金闲置时,原则上只可用于银行存款。

  第二十五条 产业基金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和外部监管制度,建立投资决策和风险约束机制,加强投后管理,切实防范基金运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保障产业基金运行安全。

  第二十六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母)应与子基金管理人签订管理协议,子基金未按规定开展投资业务的,应要求子基金管理人进行整改,不整改或整改不力的,按程序上报批准后,依照协议从子基金中退出,并追究子基金管理人法律责任。

  第二十七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母)应按季向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基金托管人报送产业基金投资运作、资金管理使用等情况,重大事项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三个月内提交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年度会计报表。

  第二十八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可利用自身优势对拟投资项目开展调查,必要时,可聘请产业、投资、管理、财务、法律等方面专家进行论证,并出具外部独立意见。

  第二十九条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觉接受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及有关部门的监督。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可解除受托管理协议:

  (一)基金未按要求设立或者基金取消设立的;

  (二)基金投资领域和方向不符合政策目标的;

  (三)未按照受托管理协议的其他要求履行相关职责的。

  如发生解除委托管理协议的情形,基金尚未设立或取消设立的,基金托管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将资金退回出资人;基金已经完成设立的,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应当在两个月内选择新的基金托管人,在此期间原基金托管人继续履行职责并配合办理交接工作。

  第三十条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因客观因素致使基金不能再投资的,双方协商解除协议。

  产业基金投资项目发生违法违规的、生产经营管理存在较大问题的,基金托管人无需基金管理人同意,可直接解除协议。

  第三十一条 产业基金各出资方应当按照“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明确约定收益分配和亏损分担方式。基金亏损应由出资方共同承担,各出资人以出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产业基金不承诺回购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不以任何方式承担社会出资人的投资本金损失,不以任何方式向社会出资人承诺最低收益,不变相举债。

  为更好发挥政府出资的产业基金引导作用,政府出资部分可通过让渡部分收益或承担更高比例损失等方式适当让利。

  第六章 绩效评价

  第三十二条 产业基金管理人(母)按年度对产业基金政策目标实现程度、投资运营情况等开展评估,并形成书面自评报告报基金托管人进行审核,由基金托管人报基金管委会办公室备案。对于运作较好的项目,可追加投入,对于运作较差的项目,应减少投资,直至提前退出。

  第三十三条 对产业基金的考核除投资项目、投资额、投资收益、风险控制等内容外,还要综合考核产业基金的引导作用和放大效应、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对所投产业的拉动效果等社会贡献指标。针对基金投资的长期性特点,确定适宜的考核周期,投资收益按照所参与基金的存续期进行综合考核。

  第三十四条 产业基金经基金管委会办公室组织考评后,原则上,每年按不超过实际投资额的2%向产业基金管理人支付上一年度产业基金管理费。为便于基金管理人工作开展,对于产业基金设立后首期产业基金管理费,在设立后按不超过实缴出资额的1%支付。下一年度清算后,多退少补;产业基金管理人按照协议完成项目投资后,对约定收益以外的超额部分最高可享受20%的收益。产业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用比照产业基金管理费执行,考核、评价费用从托管费中列支。

  第三十五条 实行项目投资尽职免责原则。根据不同的投资领域,产业基金应给予一定的投资失败容忍度。产业基金设置总额不超过基金规模15%的投资亏损容忍度。

  (一)对于天使型风险投资方向(VC)设置同类型总额30%的亏损容忍度。天使型投资,是指投资成立时间不满2年且年主营业务收入不超过2000万元的项目,原则上天使型风险投资单个项目投资不超过500万元;

  (二)对于拟上市股权投资项目(PE)设置同类型总额25%的亏损容忍度。此类项目,需初步符合交易所主板申报条件(含创业板、科创板)以及其他预期上市企业基础条件;

  (三)对于成长型投资方向设置同类型总额20%的亏损容忍度。成长型项目,是指成立超过2年或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以上的、利润500万元以下200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成长型项目单户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

  (四)其他不便分类项目,投资亏损容忍度参照产业基金整体容忍度执行;

  (五)在单个项目或产业基金超过亏损容忍度上限时,停止基金管理人全部投资活动,并启动更换产业基金管理人程序。

  上述投资损失允许率范围内的投资亏损,符合尽职免责情形的,按照尽职免责的原则处理,国资监管、审计等部门,按以上标准进行考核、监督。在整个投资过程中,因失职渎职、违法违规等造成基金较大损失的,按照法律法规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县(市、区)参照本办法设立本级产业基金。

  第三十七条 产业基金绩效考核评价,由市财政局负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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