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版
繁體版
适老版 | 无障碍阅读
智能问答
站群导航

市政府

市政府工作部门

市政府直属事业单位

公共企事业单位信息公开

县(市、区)政府

商丘互联网举报

中国政府网 河南省政府网 商丘市政府网

政府信息公开

您的位置: 首页 >公开>政策>行政规范性文件>详细内容
全文检索
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szfbgs1-00000076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15-08-10 有效性: 过期
文 号: 商政办〔2015〕99号 所属主题: 行政规范性文件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15-08-10 浏览次数: 次 【字体:小 大】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意见

商政办〔2015〕9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加快构建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推进现代农业发展,现就扶持发展我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和中央、省委、市委农村工作会议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创新农业经营体制机制,以市场为导向,以农民为主体,分类扶持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农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构建以家庭承包农户为基础、新型经营主体为骨干、其他组织形式为补充的农业经营体系。到2020年,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动农户占全市农户总数的70%以上,主要农作物规模化种植达到30%以上,主要畜禽规模化养殖达到80%以上,农业生产农机化率达到90%以上,主要环节基本实现社会化服务,农业生产组织化、专业化程度和生产经营效益明显提升。

  二、工作重点

  (一)支持发展专业大户。支持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农村实用人才、技术能手、农村致富带头人和返乡大学生发展适度规模生产经营,逐步培育为专业种养大户。优先扶持发展种粮大户,提高种粮比较效益,提升粮食产业发展水平。

  (二)大力培育家庭农场。鼓励适度规模的种养大户通过认定备案、注册登记等转型为家庭农场,引导土地、技术、资本等生产要素向家庭农场集中。鼓励家庭农场加强联合与合作,发展成为合作社的骨干成员。 

  (三)提升壮大农民合作社。支持兴办专业合作、股份合作和社区合作等多元化、多类型合作社,推动跨区域合作和同业联合发展,打造一批竞争能力较强的联合社。继续开展市级示范社认定,培育一批跨区域全程生产服务、创办经营实体的高级示范社,支持创建农产品加工示范合作社。 

  (四)做大做强龙头企业。坚持扶大扶优的原则,重点扶持一批实力强、成长性好、竞争优势明显、示范带动能力突出的明星龙头企业。鼓励龙头企业兼并重组,支持符合条件的龙头企业上市融资、发行债券。支持龙头企业大力发展农产品精深加工,建设原料基地,培育具有市场竞争力的农业品牌。加强服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龙头企业守法经营、安全生产,带动农民增收致富。

  (五)加强社会化服务组织建设。推进改革创新,健全工作机构,提升农技推广、植物保护、动物防疫、土肥监测、农产品质量监管、农村经营管理等公益性服务水平。鼓励发展经营性服务组织,在市场准入、税费优惠、人才引进等方面给予支持。培育种粮托管公司、农机专业服务队、植保专业服务队等农业经营性服务组织,发挥他们在良种示范、农机作业、统防统治、农产品销售、农业信息服务等方面的作用,提高专业化、市场化服务水平。

  (六)加强新型职业培育。健全培训体系,整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农业、教育、科技、扶贫等部门教育培训资源,以种养大户、家庭农场主、合作社理事长、返乡农民工等为重点,加强职业技能培训,培育一批生产经营型、专业技能型、社会服务型职业农民。

  (七)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在保持农村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的基础上,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民以转包、出租、互换、转让、股份合作等形式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龙头企业在依法保障农民对承包土地的占有、使用、收益等权利的前提下,可通过租赁、股份合作的形式,连片成方经营农村土地,建设规模化的原料基地。  (八)完善利益联结经营机制。引导龙头企业采取订单、股份合作、利润返还等形式,与农民合作社、家庭农场、专业大户建立利益联结机制。引导龙头企业领办农民合作社,支持农民合作社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或参股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支持发展“龙头企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经营模式,实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合发展。

  (九)推进生产经营方式创新。引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大力推行标准化生产,开展“三品一标”认证,建立农产品质量安全追溯体系,推进农产品品牌建设。鼓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通过合作和联营方式,创建地域特色品牌,增加附加值。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在大中城市建立直销窗口和连锁店,积极开展“农超对接”,鼓励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开设网店,降低成本,增加收益。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政府(管委会)要积极推进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设,将扶持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工作纳入年度目标任务考核,加强领导,夯实责任,健全制度,组织抓好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认定、登记和动态管理,及时协调解决发展中的困难和问题。积极组织开展示范创建活动,促进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管理、高效经营,提升发展水平。加强宣传引导,营造全社会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的良好氛围。

  (二)加大财政投入。全市各级政府要加大投入,重点扶持农民合作社、龙头企业发展农产品贮藏、加工、流通,优先用于农业产业化集群中市级以上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农产品精深加工、生产基地建设、人才培训和品牌建设。重点扶持粮食生产、畜禽养殖等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完善基础设施、引进优良品种、开展试验示范、推进集约化经营。

  (三)强化金融支持。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家庭农场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金融服务的指导意见》(银发〔2014〕42号),完善涉农信贷审批机制,创新涉农抵(质)押信贷担保方式,充分发挥财政资金杠杆作用,实现政银企良性互动,破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贷款难问题,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快速发展。从2015年起,我市探索设立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融资风险补偿金试点,从市本级预算安排的农业产业化集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专项资金中划出100万元,用作风险补偿金,支持1~2县(区),选择有资质的投资担保公司进行合作,风险补偿金存入承办银行,由担保公司资金放大规模后,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融资担保。

  (四)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符合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企业所得税;从事花卉、饮料作物及香料作物的种植、水产养殖项目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该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符合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条件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可以按照相关国家税收政策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加速折旧的方法实行加速折旧。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龙头企业开办非独立核算的连锁销售网点并符合税收规定条件的,可由总部按规定向其所在地税务主管机关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农业新型经营主体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捕捞所销售的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其生产销售的饲料产品,符合国家税收政策规定的,免征增值税。对龙头企业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农民专业合作社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

  (五)优先配置资源要素。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新扩建项目所需新增用地,其用地指标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内优先安排、重点保障。农产品临时性收购场所用地、设施农业用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按照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同农业生产用地。其他企业和个人兴办或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畜禽舍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按照农用地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优先保证新型经营主体生产用电和新建项目用电,对容量在315千伏安以上的执行大工业用电电价政策,对种植基地、养殖小区(场)生产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电价政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生产用水,所在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核定年度用水计划,保障生产。重点粮食加工骨干企业,可逐级向中储粮河南分公司和省农业发展银行提出最低收购价粮食收储和贷款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从事政策性收储业务。各部门现有支持种植、养殖基地建设的项目和资金,在不改变管理渠道和投向的前提下,优先支持农业新型经营主体的基地建设。

  (六)营造良好发展环境。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符合条件的项目,在备案、核准、审批等方面优先办理有关手续,优先申请国家专项资金支持。各地要把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列为支农项目申报和实施的主体,在农机购置、农田水利、高产创建、设施农业和现代农业发展等项目上给予重点扶持。县(区)政府(管委会)要整合农业建设项目,优先安排在规模生产经营的区域实施,加强水、电、路升级改造和高标准农田建设。农业综合开发、基本农田建设、土地复垦整理以及农村道路建设等项目,可优先安排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集中生产经营的区域实施。大力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加强品牌建设。认真落实鲜活农产品“绿色通道”优惠政策,对按规定整车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交车辆通行费。全市各级公路管理机构要进一步完善农村公路网络,增加农村公路的通达性和通畅性,为鲜活农产品的运销提供基础性条件,实现农产品生产基地和产地市场的快速连接,加快鲜活农产品的流通。各地公安、交通运输部门对整车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没有违反道路通行规则的交通违法行为的,不得随意拦车检查;有超速超限超载等违法行为的,公安部门要按照简易程序规定当场处罚,及时放行;交通运输部门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实施计重收费,但不得卸载、罚款,不得长时间滞留车辆。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依法严肃查处假冒伪劣、坑农害农等违法经营行为,加强对乱检查、乱摊派、乱收费、乱罚款行为治理,维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行政执法部门要不断强化服务意识、发展意识,坚持文明执法。坚决打破行业垄断、市场分割和地区封锁,营造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良好环境。

2015年7月29日

【打印正文】
分享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