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11411400005837168X-001-00000870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3-09-18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政〔2023〕20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 |
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
2023年9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商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保障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决策部署有效执行和高质量落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是指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县级政府(管委会)落实党中央、省、市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条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夯实县级政府(管委会)履行自然资源保护主体责任,不断提高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提高政治站位;坚持动真碰硬,倒逼责任落实;坚持依法依规,做到客观公正;坚持群众路线,注重综合效能;坚持求真务实,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持问题导向,整改纠正督察发现问题,守牢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和城镇开发边界;坚持底线思维,强化督察问责,形成警示震慑。
第五条 市级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包括例行督察、专项督察和“回头看”等。原则上每年对县级政府(管委会)开展例行督察,并根据需要对督察整改情况实施“回头看”,针对自然资源和规划重点领域和问题,视情况组织开展专项督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和职责
第六条 市政府授权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对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要求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进行督察。具体工作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办公室工作职责:拟定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相关制度和工作规则,落实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工作部署,配合国家、省自然资源督察机构开展督察工作,根据授权,承担对全市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工作。
第八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根据工作需要,研究确定督察工作计划,组建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组,承担具体督察任务。
第三章 督察对象和内容
第九条 督察对象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
第十条 督察内容包括:
(一)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关于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的重大方针政策、决策部署和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贯彻落实情况;
(二)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情况;
(三)国土空间规划编制和实施情况;
(四)自然资源管理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五)国家、省、市督察发现的问题整改处理情况;
(六)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
(七)其他自然资源保护、开发、利用、监管情况。
第四章 督察程序和权限
第十一条 对县级政府(管委会)开展督察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要将开展督察的工作计划、重点内容等事项向市政府报告。
第十二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于督察开始5个工作日前向被督察的县级政府(管委会)下达督察通知书;实施专项督察的,可以不下达督察通知书。督察通知书应当包括督察事项、督察时间及配合要求等内容。
第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开展督察,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查阅、复制、提取涉及督察事项的业务档案、收发文件、会议记录、图表等有关资料;
(二)查询县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涉及督察事项的信息系统;
(三)召开座谈会,列席县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的会议;
(四)现场勘测、拍照、摄像;
(五)要求县级政府(管委会)及其有关部门就涉及督察事项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
(六)向督察事项涉及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取证。
第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督察时,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督察事项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如实反映情况。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与督察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数据等。
第十五条 对督察发现的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向被督察的县级政府(管委会)书面核实;有异议的,应当提出书面意见。
第十六条 被督察对象违反自然资源管理和国土空间规划法律、法规,或者落实国家有关自然资源和国土空间规划重大决策及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有关工作安排不力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向被督察对象下达《督察意见书》,指出问题事实,提出整改要求并监督其组织整改。同时,可以将《督察意见书》抄送纪检监察、审计等有关机关。
第十七条 被督察的县级政府(管委会)是落实督察意见的责任主体,应当研究制定整改方案,认真组织整改,并及时报告整改情况。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对地方整改情况开展核查。
第十八条 对督察发现问题整改进度迟缓或者存在其他不落实情形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代表市政府向被督察的县级政府(管委会)发送《限期整改通知书》,并可以采取公开通报、暂停受理有关行政审批事项等约束措施。被督察的县级政府(管委会)落实整改要求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核实后解除约束措施。
第十九条 对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责任不力、落实督察意见不到位或者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督察发现问题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可以代表市政府约谈被督察的县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
国家自然资源督察机构、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直接约谈的,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做好配合工作;其他约谈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实施约谈。
(一)自然资源部、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领导明确批示的;
(二)被中央或省级媒体曝光,造成重大恶劣影响的;
(三)市级及以上巡视、巡察、督察、审计等认定为违法违规用地或违法违规采矿问题严重,以及土地、矿产管理秩序混乱的;
(四)自然资源部警示土地、矿产违法问题突出的;
(五)根据年度国土变更调查初步成果和上级下发的核算规则,县级行政区域内耕地或永久基本农田保有量低于上级下发目标任务的;
(六)县级行政区域年度内违法占用耕地面积占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总面积比例达到10%,且违法占用耕地面积达到50亩的;
(七)对非法采矿(无证开采、超层越界、以采代探等)行为打击不严,存在制止不力、瞒案不报、压案不查、整而不治、禁而不绝等严重问题,致使辖区内非法采矿问题突出的,或矿山生态环境破坏严重,不履行生态修复责任问题突出的;
(八)对挂牌督办或公开通报后不能按要求完成问题整改的;
(九)对履行自然资源管理责任不力,落实督察意见不到位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整改督察发现问题的;
(十)存在其他突出问题需要约谈的。
第二十一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重大违法违规问题或者地方整改中的突出问题,按照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应负责任和处理问责向组织人事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提出建议。
第二十二条 对多次督促依然整改不到位的重大问题,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向市政府报告。
第二十三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现的重大自然生态和资源损害责任问题线索,按照有关权限、程序和要求移交纪检监察机关、任免机关等有关机关。
第二十四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依法履行自然资源督察职责,不改变、不取代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检查职责及县级政府(管委会)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管理职责,不直接查处案件。
第二十五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应当向市政府报告督察工作情况,并针对督察中发现的主要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 督察工作应当建立与纪检监察、审计监督等贯通协作机制,加强信息共享、成果共用。
第二十七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履行职责,需要技术支持的,可以通过购买第三方服务提高督察效能。
第二十八条 财政部门要做好经费保障,将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督察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
第五章 督察纪律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参与督察工作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法接受监督,不得参加可能影响依法独立履行督察职责的活动,不得干预、插手被督察的县级政府(管委会)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十条 对在督察工作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应当予以保密,不得泄露或者向他人非法提供。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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