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050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4-12-25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政办〔2024〕34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办 |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决策部署,在统筹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全覆盖、均等化的基础上,促进我市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提质增效,更好地满足老年人群体养老服务需求,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23〕3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党对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全面领导,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坚持以改革创新为根本动力,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基础性、普惠性、共担性、系统性原则,加快构建覆盖全体老年人权责清晰、保障适度、可持续的基本养老服务体系,推动实现全体老年人享有大致均等的基本养老服务,不断增强全市老年人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到2025年,基本养老服务制度体系基本健全,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不断完善,主动响应和保障机制基本建立,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清晰明确,服务供给、服务保障、服务监管等机制不断健全,便利化、可及化程度逐步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体系覆盖全体老年人。
二、工作任务
(一)制定完善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1.明确基本养老服务对象。聚焦老年人面临家庭和个人难以应对的失能、残疾、无人照顾等困难时的基本养老服务需求,在确保特困老年人应养尽养的基础上,优先为低收入的失能、残疾、独居、空巢、留守、高龄老年人以及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为国家和社会作出重要贡献老年人等提供基本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商丘市税务局、市残联,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以下均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不再单独列出。
2.制定基本养老服务清单。对照《河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明确具体服务对象、内容、标准等,包含省级清单服务内容,且覆盖范围和实现程度不得低于《河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要求。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商丘市税务局、市残联
3.实行动态调整机制。市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根据《河南省基本养老服务清单》调整情况、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等因素适时调整,由市民政局会同相关部门提出修订意见,经市政府批准后印发。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医保局、商丘市税务局、市残联
(二)建立精准服务主动响应机制
4.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制度。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将老年人口状况纳入人口抽样调查,定期发布全市老年人口状况主要数据。
责任单位:市统计局、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
5.建立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开展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评估结果全市范围互认,作为老年人享受相关补贴、接受基本养老服务等的参考依据。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
6.建立主动发现机制。依托市大数据平台,推动跨部门数据归集共享。通过“商通办”服务平台,发布养老服务政策咨询、信息查询、业务办理等便民养老服务。整合利用老年人信息,建立困难老年人精准识别和动态管理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市行政审批和政务信息管理局、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农业农村局
7.提供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依托基层自治组织和社会力量对高龄、独居、空巢、留守、失能、残疾、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开展探访关爱服务,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等重点对象月探访率达到100%。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三)健全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
8.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完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贯彻落实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调整机制。加强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及时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救助范围。推动建立长期照护保障制度,积极争取国家试点。完善医养结合服务的医保配套支持政策,合理设置医保费用结算标准和方式,科学核定养老机构举办的医疗机构医保限额。建立经济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制度。积极发展普惠型健康保险,增加适合老年人的护理保险产品供给。
责任单位: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医保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商丘金融监管分局
9.完善资金保障机制。市、县两级建立基本养老服务经费保障机制,将基本养老服务经费按规定纳入财政预算。加大在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社会工作、人员培养等方面的政府购买服务力度。积极引导社会力量为基本养老服务提供支持和帮助。
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市民政局
10.健全人才保障体系。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保障体系,完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使用、评价、激励机制。开展养老服务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推动养老服务领域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结果互通互认,并与薪酬分配直接挂钩。鼓励高等院校、职业学校等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纳入职业教育扶持专业范围。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教育体育局、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
11.落实优惠扶持政策。落实支持养老服务发展的税费优惠政策。对于养老服务机构使用水、电、气、暖、通信的,按照居民生活类价格标准收费;需要缴纳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按照规定予以减免。对符合条件的低保、分散特困老年人落实用电、用水、用气、取暖等优惠政策。按照城市社区养老服务机构75周岁以上服务对象数量与公益性岗位100:1的标准,提供政府公益性岗位数量。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商丘市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城市管理局、市民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四)完善基本养老服务设施网络
12.强化规划引领。落实人均用地标准要求,科学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专项规划,并将其纳入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
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民政局
13.坚持项目为王。加强养老领域重点项目谋划和建设,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彩票公益金、开发性金融政策、普惠养老专项再贷款等资金支持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推进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改造升级,提高失能老年人照护能力,发挥示范引领作用。加强光荣院和残疾人托养照护服务机构建设。鼓励支持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所属培训疗养机构转型为普惠型养老服务机构。强化国有经济在基本养老服务领域有效供给,支持社会力量兴办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养老机构。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财政局、市残联、商丘金融监管分局
14.完善设施网络。按标准配建、补齐城镇居住区养老服务设施。持续推动城镇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全覆盖,打造“一刻钟”养老服务圈。盘活各类国有资源用于发展养老服务,政府投入资源或者出资建设的养老服务设施要优先用于基本养老服务。建设县、乡、村三级衔接的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网络,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社会力量建设农村幸福院、邻里互助点等村级养老服务设施。
责任单位: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农村局
15.实施适老化改造。加快老年服务设施、公共设施等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领域的适老化改造和无障碍建设,鼓励开展无障碍环境认证。积极推进已建成的多层住宅、公共场所加装电梯。实施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2025年底前,全市完成改造不少于21680户。鼓励社会化专业机构为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提供改造服务。加强信息无障碍建设,保留线下服务途径,为老年人获取基本养老服务提供便利。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通管办
(五)提升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水平
16.强化养老机构保障。增强公办养老机构兜底功能,优先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老年人集中供养率达到100%。发挥公办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养老服务的基础作用,研究制定推进公办养老机构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明确老年人入住条件和排序规则。坚持公办养老机构公益属性,在满足政策保障对象入住需求的基础上,优先接收经济困难的失能、孤寡、残疾、高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为社会作出重要贡献的老年人等。现役军人家属和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的遗属,符合规定条件申请入住公办养老机构的,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光荣院在保障集中供养对象的前提下,可利用空余床位为其他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的老年优待抚恤对象提供优惠服务。优化财政补贴政策,支持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多元化基本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17.拓展居家养老服务。创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运营模式,整合线上线下资源,优化居家养老服务。支持物业、家政服务企业开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积极发展老年助餐服务,鼓励开展为老志愿服务,探索建立“五社”联动开展基本养老服务机制。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商务局、市市场监管局
18.增强家庭照护能力。加强家庭照护者培训,将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照护培训纳入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目录。完善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制度,推行康复辅助器具社区租赁。
责任单位: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19.推动医养康养融合。加强老年人健康管理,为老年人建立统一、规范的电子居民健康档案。支持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家庭病床、上门巡诊、家庭医生签约等方式提供居家医疗服务,实现65周岁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家庭医生签约率100%。推广“全链式”医养结合服务模式,优化整合基层医疗卫生和养老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医疗救治、康复护理、生活照料等服务。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开展协议合作,推动部分一二级医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养老机构向医养康养联合体机构转型,建立医疗、康复、护理双向转诊机制,为老年人提供治疗期住院、康复期护理、稳定期生活照料以及安宁疗护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
责任单位: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市医保局
三、组织保障
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负总责,将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纳入民生实事项目。全市各级老龄工作委员会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研究并推动解决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各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切实落实责任。各县(市、区)要建立跨部门协同监管机制,加强综合监管,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供给效率和质量。全市各级、各有关单位要主动做好基本养老服务政策宣传解读,及时公开基本养老服务信息。充分利用“敬老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通过广播、电视、电台、报刊、网络、媒体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凝聚社会共识,充分调动各方支持参与配合基本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附件:商丘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2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商丘市基本养老服务清单
服务对象 | 服务项目 | 服务内容 | 服务 类型 | 服务标准 | 支出责任 | 牵头部门 |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1 | 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市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和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实施办法及有关规定执行。 | 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达到待遇享受年龄的老年人 | 2 |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 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市关于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实施意见执行。 | 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对缴费人员按照规定给予缴费补贴。依规提高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和缴费补贴由省财政与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税务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3 | 老年人文化娱乐服务 | 参观景区、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 (站)、美术馆等。 | 物质 帮助 | 老年人免费进入公园、公共博物馆(院)、公共图书馆、文化馆(站)、美术馆等;进入政府或国有企业运营的景区,实行门票免费。 | 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 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市城市管理局 |
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4 | 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工具 | 城市公共交通费用减免。 | 物质 帮助 |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免费乘坐市内公交车。 | 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 市交通 运输局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5 | 老年人健康管理 | 每年为辖区内65周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1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65周岁以上低保、特困、计划生育特殊家庭中的重病重残等失能和部分失能老年人实现家庭医生签约率100%。 | 照护 服务 | 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相应技术方案执行。 | 所需资金从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资金中支出。中央财政、省财政与市、县级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 市卫生 健康委 |
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6 | 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 | 为65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 | 照护 服务 | 按照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及相关办法执行。 | 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市卫生 健康委 |
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 | 7 | 高龄津贴 | 为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 物质 帮助 | 按照我市高龄津贴制度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80-89岁、90-99岁和百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分别不低于50元、100元和300元的标准发放高龄津贴。 |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省级财政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老年人 | 8 | 最低社会 保障 | 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金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和省、市社会救助制度相关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低保对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的高龄、失能、残疾老年人,特困人员中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老年人 | 9 | 养老服务补贴 | 采取多种方式,为服务对象提供养老服务补贴。 | 物质 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特困人员按现行政策执行。 | 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经济困难的老年人,现阶段重点保障纳入分散特困供养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有条件的地方可将改造对象范围扩大到低保对象中的失能、高龄、残疾老年人家庭等 | 10 | 家庭适老 化改造 | 按照相关标准,分年度逐步为服务对象提供家庭无障碍改造服务。 | 照护 服务 | 根据国家、省实施老年人家庭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执行。 | 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省财政统筹中央下达及省级彩票公益金等资金给予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1 | 分散供养 | 对选择在家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分散供养,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老年人 | 12 | 集中供养 | 对需要集中供养的特困老年人,由县级政府民政部门按照便于管理的原则,就近安排到相应的供养服务机构,提供基本生活条件、疾病治疗、办理丧葬事宜等,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 照护 服务 | 按照我省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基本生活标准原则上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3倍执行。照料护理标准根据全护理、半护理和全自理护理类型分别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1/3、1/6和当地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执行。 | 所需资金按原渠道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市、县级政府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低保对象中经民政部门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保边缘、支出型困难等经济困难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对既符合老年人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残疾老年人,可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 13 | 护理补贴 | 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 | 物质 帮助 | 原则上按照每人每月不低于60元的标准执行,具体标准由市、县级政府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自行制定。 | 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 |
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 | 14 | 家庭养老支持服务 | 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参加照护培训等相关职业技能培训的,按规定给予职业培训补贴。 | 照护 服务 | 服务补贴标准按照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或职业资格证的,初级800元/人、中级1200元/人、高级1600元/人、二级/技师3000元/人、一级/高级技师4000元/人;仅取得就业技能培训合格证的,每人补贴700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所需资金从当地就业补助、职业技能提升行动等专项资金中支出。 | 市人力资源社会 保障局 |
对国家和社会作出特殊贡献的老年人 | 15 | 集中供养 | 老年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无赡养、扶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老年人,提供集中供养、医疗等保障。 | 照护 服务 | 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省市军人军属、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待工作实施意见等相关规定执行。 | 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共同承担。 | 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市卫生健康委 |
经认定符合条件的残疾老年人 | 16 | 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 残疾人护理补贴 | 为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的残疾老年人提供生活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低收入残疾人及其他困难残疾老年人;为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一级、二级且需要长期照护的重度残疾老年人提供护理补贴,有条件的地方可扩大到非重度智力、精神残疾老年人或其他残疾老年人。 | 物质 帮助 | 按照国家和我省关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相关规定执行。当前标准为每人每月不低于75元。 | 市、县级政府负责,省财政给予适当补助,具体分担办法按照省与市县共同财政事权支出责任省级分担办法执行。 | 市民政局、市残联 |
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老年人 | 17 | 康复辅具适配 | 为符合条件的老年人配置基本型辅助器具,提供辅具适配补贴。为有需求的老年人提供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 | 照护 服务 | 按照省、市残疾人基本型辅助器具适配补贴实施办法及相关规定执行。各县(市、区)设置康复辅具社区租赁服务站点不少于2处,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服务。 | 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 市残联、 市民政局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 | 18 | 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社会救助 | 依照有关规定给予救助。 | 物质 帮助 | 对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老年人实施主动救助、生活救助、医疗救治、教育矫治、返乡救助、临时安置等救助服务。 | 所需资金由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支出。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中央和省级适当补助。 | 市民政局 |
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等群体中的老年人 | 19 | 医疗救助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参加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由其困难身份认定所在县(市、区)财政全额或定额补贴,并给予医疗救助。 | 物质 帮助 | 资助参保和医疗救助标准按照省健全重特大疾病医疗保险和救助制度的实施意见执行。全额资助特困人员参保;定额资助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中的老年人,标准原则上每人每年不低于80元;农村易返贫致贫人口资助参保标准按照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的政策规定执行。 | 所需资金由城乡医疗救助基金支出。中央和省、市、县级财政合理安排资金对城乡医疗救助基金予以补助。 | 市医保局 |
独居、空巢、留守、失能、重残、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等老年人 | 20 | 探访服务 | 面向服务对象提供上门探访关爱服务。 | 关爱 服务 | 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每月开展至少一次探访关爱服务,提供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安全防护、权益维护等服务。 | 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 市民政局、市卫生健康委、市残联 |
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 21 | 优先享受机构养老服务 | 同等条件下优先入住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 | 照护 服务 | 按照公办养老机构入住管理制度执行。 | 市、各县(市、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 | 市卫生健康委、市民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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