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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4114000003-szfbgs1-00002973 发布机构: 市政府办公室
成文日期: 2025-06-09 有效性: 有效
文 号: 商政办〔2025〕10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6-16 浏览次数: 【字体:

梁园区、睢阳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全市声环境质量,营造良好的人居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和环境的协调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等要求,结合我市城市区域发展现状,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

本次划分方案以《商丘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为依据,同时结合中心城区土地利用情况,确定适用范围为商丘市中心城区,东至东外环路,南至城南大道,西至商南高速,北至北外环路,规划面积411.12平方公里。

二、划分依据及原则

(一)划分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2015-1-1);

2.《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2022-6-5);

3.《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

4.《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15190-2014);

5.《河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河南省2025年噪声污染防治工作要点〉的通知》(豫环委办〔2025〕3号);

6.《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

7.《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

8.《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9.《商丘市国土空间总体规划(2021-2035年)》;

10.《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22〕34号);

11.《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国土空间调查、规划、用途管制用地用海分类指南〉的通知》(自然资发〔2023〕234号)。

(二)划分原则。

1.便于城市噪声管理和促进噪声治理,有效控制噪声污染程度和范围,改善声环境质量,保障城市居民正常生活、学习和工作场所的安静。

2.以城市规划为指导,按区域规划用地的主导功能,并结合城市规划用地现状的主导功能作为声环境功能区调整划分的依据。

3.在不违背区域主导功能的前提下,局部服从整体,宜粗不宜细,宜大不宜小,宜连不宜断,单块声环境功能区面积原则上不小于0.5平方公里。

4.除交通干线两侧区分边界线,其余功能区相邻的边界线利用客观环境自然边界线(如:道路、河流、行政区边界及建筑围墙等)作为区域边界,避免边界之间的模糊概念。

5.有利于城市规划的实施和城市改造,做到划分科学合理,促进环境、经济、社会协调一致发展。

6.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可适时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

三、适用标准

根据《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的规定,各类声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及适用区域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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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划分结果

(一)本方案共划分了1类声环境功能区10个片区,2类声环境功能区17个片区,3类声环境功能区9个片区。4类声环境功能区(不统计面积)为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铁路干线两侧一定距离范围内区域。因中心城区范围内无符合0类声环境功能区要求区域,故未划分0类声环境功能区。

其中,1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22.93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5.58%;2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329.15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80.06%;3类声环境功能区面积为59.04平方公里,占整个规划功能区面积的14.36%。

(二)1至3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编号、面积及区域范围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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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4类声环境功能区划分结果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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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有关说明

(一)乡村区域声环境功能的确定,按《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规定执行。

(二)交通干线建设规划未实施前按照当前声环境功能区类别管理,规划实施后实时调整为4类区。

(三)将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边界线外一定距离内的区域划分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1.高速公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5m。

2.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50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35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为20m。

3.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边界线外,以上距离内存在临街建筑物的,当临街建筑高于三层楼房以上(含三层)时,将临街建筑面向交通干线一侧至交通干线边界线的区域定为4a类声环境功能区。

(四)将铁路干线边界线外一定距离以内的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距离确定方法如下:

相邻区域为1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55m;相邻区域为2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40m;相邻区域为3类声环境功能区的,距离为25m。

(五)交通干线边界线为各级市政道路与人行道的交界线,无人行道的高架道路边界为高架道路地面投影边界,高速路的边界指路基边界,铁路边界为铁路交通用地边界线。

(六)4a类和4b类重叠区域划分为4b类声环境功能区。

六、实施与管理

(一)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对本辖区内的声环境质量负责,应采取有效措施,改善声环境质量。

(二)各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公安、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等部门应按照《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部分条款部门职责清单的通知》(商政办〔2022〕34号)的相关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三)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修改国土空间规划和交通运输等相关规划,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充分考虑区域开发、改造和建设项目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土地用途和建设布局,防止、减轻噪声污染。

(四)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新建排放噪声的工业企业,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五)本方案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相关条款执行。

(六)本方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9〕25号)、《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中心城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补充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23〕47号)同时废止。

(七)根据城市规模和用地变化情况,划分结果可由生态环境管理部门根据变化情况适时进行调整,原则上不超过5年调整一次,并上报市政府同意。

附件:1.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图(2025年版).rar

          2.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交通干线图(2025年版).rar

          3.商丘市声环境功能区划分区图(2025年版).ra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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