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4114000003-szfbgs1-00002997 | 发布机构: | 市政府办公室 |
成文日期: | 2025-06-22 | 有效性: | 有效 |
文 号: | 商政办〔2025〕11号 | 所属主题: | 商政办 |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5年6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优化人才安居环境,充分发挥青年人才公寓在吸引集聚人才方面的重要作用,合理使用和有效管理市直青年人才公寓,根据《河南省机关运行保障条例》,结合我市市直青年人才公寓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青年人才公寓,是为解决市直青年人才安居需求建设的市直青年人才租赁住房。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市直青年人才,是指在市直和河南省驻商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以及我市重点领域引进的青年人才。
第四条 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管理坚持“党管人才、集中统一、依规运作、公开透明、便捷高效”的原则。
第五条 市委组织部(市委人才办)负责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统筹协调工作。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的运营管理工作。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申请人的人才资格认定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申请人的信用核查工作。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负责申请人不动产情况的复核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租金市场价和物业费用差额部分的补贴工作。
第二章 租住条件与标准
第六条 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租赁对象为商丘市2021年1月1日以来引进的市直青年人才,并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中已签订劳动(聘用)合同及其他重点领域引进的人才;
(二)年龄在45周岁(含)以下,学历为全日制本科(含)以上;
(三)申请人及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市中心城区(梁园区、睢阳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不含乡镇〉)内无自有住房,未承租保障性住房且未享受相关保障性住房货币补贴;
(四)申请人未被依法依规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 市直青年人才公寓根据人才分类分层级配租,向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以上人才提供建筑面积约79平方米的公寓(当建筑面积79平方米的房源不足时,提供建筑面积约61平方米的公寓),向硕士研究生和全日制本科毕业生提供建筑面积约61平方米的公寓。
第三章 配租办法
第八条 根据市直青年人才的学历高低,按照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大学本科生的先后顺序进行配租编号。同等学历的,按照在商参加工作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在商参加工作时间相同的,按照申请资料上传时间的先后进行排序。
市机关事务中心牵头组织申报、排序、审核、公示、配租等工作。未获得配租编号的,按编号排序进入轮候名单,出现新增或空置房源时按照轮候名单的排序及时安排配租。
第四章 租期与费用
第九条 市直青年人才公寓实行租赁制,租期为3年,租金按照第一年全免、第二年市场价的30%、第三年市场价的50%租赁,3年后如需继续使用可申请续租,年租金为市场价的70%,续租不得超过两次,累计租期不超过9年。
第十条 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由市机关事务中心进行整体承租并负责运营管理。租赁期间产生的水、电、气、暖及物业费等应由承租人承担的相关费用,由承租人缴纳。每年11月份,由市机关事务中心牵头,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配合,在参考市场行情的基础上,提出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租金和空置房屋物业费补贴方案,报市政府同意后,市财政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市机关事务中心。市机关事务中心将房屋补贴租金和承租人交纳的租金一并支付给公寓产权单位,将补贴的空置房屋物业费和承租人交纳的物业费一并支付给负责市直青年人才公寓运营的物业公司。
第五章 申请与审批
第十一条 市直青年人才公寓按批次发布房源信息和配租公告,申请办理程序如下:
(一)发布公告。由市机关事务中心在商丘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商通办APP上发布配租公告。
(二)提出申请。按照配租公告要求,申请人如实填写《商丘市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申请表》和《信用承诺书》,由所在单位对相关信息进行初步审核,初审通过后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三)上传资料。申请人将《商丘市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申请表》《信用承诺书》和身份证、学历证书、结婚证(已婚者提供)等原件扫描上传至商通办APP。
(四)受理审核。市机关事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资格初步审核。
(五)复核公示。资格初步审核通过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发展改革委按照分工在商通办APP上进行复核。复核通过后由市机关事务中心通过商丘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商通办APP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确定配租、建档并发放配租编号。
未通过审核或公示期内存在异议的,自确定资格审核结果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反馈。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公示期内向市机关事务中心提出复核申请。
(六)签订合同。申请人凭配租编号顺序按规定面积选租房屋,承租房源确认后,由市机关事务中心与承租人签订青年人才公寓租赁合同,办理相关入住手续。
第六章 使用与退租
第十二条 承租人享有按照协议约定使用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的权利,同时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入住时登记常住人口信息,如有变化及时报备;
(二)及时足额缴纳租赁、物业管理、水、电、气、暖等费用;
(三)设施设备出现问题时,及时报市机关事务中心;
(四)配合做好设施设备、安保、消防等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情况;
(五)依法依规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三条 承租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转租、出借或擅自调换承租房;
(二)改变承租房用途;
(三)故意损坏或擅自改装承租房;
(四)违反租赁协议和信用承诺的其他行为。
第十四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应当加强对入住人员的动态管理,定期上门了解租住情况。
市直青年人才公寓随住人员仅限于其配偶、父母及未婚子女。
承租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退出承租房:
1.租赁期内,承租人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在商丘市中心城区取得自有住房或承租其他保障性住房的;
2.租赁期满未提出续租申请的;
3.在青年人才公寓内从事或存在违法违规活动的;
4.无正当理由,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闲置承租房的;
5.无正当理由,连续三个月以上未缴纳租金及相关费用经催告仍不履行的;
6.因工作原因(调动、辞退、辞职等)离开市直和河南省驻商机关、企事业单位或商丘市的;
7.因违法违纪被取消各类人才资格的;
8.存在第十三条行为,拒不纠正的;
9.其他违反租赁协议或信用承诺等需要退出青年人才公寓租赁的。
第十五条 租赁期满需要续租的,承租人应当在租赁期满前2个月重新填写《商丘市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申请表》,扫描上传至商通办APP。申请人申请条件发生变化的,只需上传变化部分的申请材料。未按规定提出续租申请的承租人,租赁期满后七日内腾退。
第七章 监督运营管理
第十六条 申请人单位为申请人出具虚假证明或审核把关不严的,市机关事务中心向相关部门通报并建议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七条 对隐瞒事实,提供虚假资料、伪造证明材料承租青年人才公寓的,取消承租资格,并从违规之日起,按同期同地段市场租赁价格追缴租住期间减免的租金。
承租人条件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承租条件而不主动申请退出的,坚决予以清退;对拒不退出的,依法强制清退。
第十八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负责建立和完善市直青年人才公寓安全运行保障体系,确保基础设施安全运行,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 日常管理服务建立可持续性发展工作机制,按照“规范化、智能化、人性化、信息化”要求和社会化运作模式运行。市机关事务中心招标专业化、规模化的物业服务企业,负责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的物业服务工作。
第二十条 市机关事务中心建立承租人履约践诺信用记录制度,并将相关信用信息推送至市信用信息平台。
第二十一条 市直青年人才公寓租赁管理单位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依纪严肃处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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