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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240 发布机构: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2-04-29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2〕15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及入库工作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4-30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做好全市“四上”企业(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有资质的建筑业及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企业、规模以上服务业企业)培育入库工作,扎实推进“个转企”“小升规”“规入统”,建立“四上”企业培育入库长效机制,确保“四上”企业“应入尽入、应统尽统”,努力实现“十四五”期间,“四上”企业数量倍增,促进产值倍增,从而逐步实现经济总量倍增,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提高认识

  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及申报入库工作,提高“四上”企业入库率和数据质量,对及时、准确、全面反映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科学、有效实施经济运行监测,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及各有关部门要提高认识,高度重视“四上”企业培育及入库工作,为促进商丘经济实现较快增长提供有力支撑。

  二、明确任务和责任分工

  (一)推动准规上企业达规,达规企业及时入库。按照准规上企业标准,筛选一批成长性好、发展快、科技含量高、创新能力强的企业作为重点培育对象,实施市、县两级帮扶和靶向培育。由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向统计部门提供资料,经统计部门筛选后形成准规上企业清单,定期更新。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是“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的直接责任单位,要依据准规上企业清单建立企业培育库,加强动态管理、及时跟踪监测、做好发展引导和扶持培育。市直有关单位担负培育责任,要主动作为,强化协调,加强指导,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及入库工作。

  (二)稳住存量,防止规上企业因生产经营异常退库。加强对规上企业的跟踪监测,做好已达规企业“保苗”工作。统计部门负责建立规上企业退库预警监测机制,重点监测生产经营异常波动企业和停歇业企业情况,梳理形成易退库企业清单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有关部门要依据易退库企业清单对企业分类指导,实行“一企一策”,帮助其渡过难关。

  责任分工:

  1.市统计局:结合业务开展经常性的调查研究,摸清情况,做好新增“四上”企业的申报、确认,并适时组织开展统计业务培训,指导企业搞好入库申报和联网直报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2.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和协调符合条件的工业企业备案以及服务业企业的培育工作。

  3.市财政局:负责“四上”企业培育入库等相关经费保障,确保正常工作需要。负责督促县(市、区)对新入库“四上”企业奖励资金的拨付。

  4.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指导和督促工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5.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建筑业企业和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含物业管理、房产中介)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督促组织申报。

  6.市商务局:负责批发零售住宿餐饮业企业(含电子商务交易类企业)、招商引资企业、加油站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7.市税务局:负责每季度向市统计局提供增值税销售额达到或接近规模标准的企业名录;在规模以上企业培育和入库申报过程中,按照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协助企业提供申报所需税务资料。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个转企”指导转型,做好“四上”企业注册登记工作;负责每季度季后15日内向市统计局提供上季度新设立的企业名录。

  9.市交通运输局:负责交通运输企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10.市教育体育局:负责做好民办培训机构、民办幼儿园、民办学历教育学校、体育、健身行业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11.市卫生健康委:负责社会办医疗机构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12.市文化广电和旅游局:负责文化娱乐业、A级景区管理、旅行社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13.市科技局:负责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科技推广和应用服务业、专业技术服务业、研究和试验发展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14.市民政局:负责养老等社会福利事业服务业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15.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职业技能培训、人力资源服务业、劳务输出中介机构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16.市邮政管理局:负责邮政、快递业等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培育、筛选和跟踪监测,对符合纳统条件的企业及时组织申报,协调解决申报过程中的具体事宜。

  17.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深入贯彻落实本文件精神,切实重视“四上”企业培育及入库工作,建立和完善联合工作机制,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责分工,建立奖励机制,加强目标管理,抓好本县(市、区)“四上”企业培育及入库工作。

  三、“四上”企业统计入库申报程序

  按照国家统计局“四上”企业申报要求,达到“四上”规模的企业准备入库所需材料,有关部门做好配合,督促企业将材料准备齐全,向所在县(市、区)统计局申报,县(市、区)统计局负责对所申报企业的实际情况进行实地评估、核实,对达到标准的由县(市、区)统计局网上电子申报,市统计局加强业务指导,省统计局审核把关,国家统计局审批备案。

  四、强化保障措施

  (一)强化入库培育,加大工作力度。

  1.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要把企业培育作为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来抓,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工作机制,积极推动各项工作落实。市直有关部门要紧密配合,加强协同,形成工作合力。统计部门要综合相关部门信息形成准规上企业清单、易退库企业清单,并及时提供给有关部门。

  2.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全面摸底排查所管辖行业单位的发展现状,将预计全年营业收入能够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单位纳入各自领域的“四上”企业培育库。对列入培育库的企业进行重点培育、重点扶持,对企业的成长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动态管理,及时督促达标企业申报入库。

  (二)强化政策扶持,建立奖励机制。

  1.全面推进惠企政策落实。依托“万人助万企”活动,为企业提供财税、创新创业、投融资等服务,帮助小微企业不断做大做强。财政部门要在相应的转移支付中予以倾斜支持,发展改革、市场监管等部门建立行政审批业务“绿色”通道,实行一站式办理,落实优先、优惠“双优”政策;税务部门要指导企业按照规定享受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协助企业提供达规入库申报所需税务资料。金融机构要靠前服务,简化信贷审批手续,加强分类指导,提升准规上企业申贷获得率,保障企业资金流动性。要优化营商环境,整合优质服务资源,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

  2.对新入库的“四上”企业进行扶持奖励。依据国家统计局审核通过的“四上”企业名单,对达到“四上”企业标准并首次进入统计联网直报名录库的“四上”企业,以及“四上”企业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给予奖励,奖励资金主要用于基层统计基础建设、统计规范化建设、统计法制建设、“四上”企业入库工作经费及企业相关工作人员的奖励,奖励资金由县(市、区)级财政负担。

  联网直报数据主要支撑是原有在库“四上”企业,各县(市、区)要对原有在库“四上”企业设立维护专项资金。

  (三)建立约束机制,严格督查通报。政府督查室要将“四上”企业培育入库工作列入专项督查,对成绩突出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重视不够、组织不力、措施不实,培育及入库工作成效不明显的予以通报批评。

  (四)坚持依法统计,确保数据质量。各县(市、区)、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市直有关单位要强化法治意识,依法依规做好“四上”企业培育及入库工作,对达到“四上”企业标准的做到成熟一个入库一个,严禁弄虚作假,确保入库质量。

  附件:1.准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2.“四上”企业认定标准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1

  准规上企业认定标准

  一、工业类: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建筑业类:具有总承包和专业承包资质,建筑安装类营业收入占营业收入比重达到40%—50%的非建筑业法人单位。

  三、批发和零售业类:年主营业务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四、住宿和餐饮业类:年主营业务收入15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五、服务业类:年营业收入1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卫生管理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8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4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法人单位。

  附件2

  “四上”企业认定标准

  一、规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工业法人单位。

  二、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具有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符合制度要求的建筑业企业法人单位。

  三、限额以上批发和零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批发业、年主营业务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零售业法人单位。

  四、限额以上住宿和餐饮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住宿和餐饮业法人单位。

  五、房地产开发经营业企业:有开发经营活动的全部房地产开发经营业法人单位。

  六、规上服务业企业:年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卫生管理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租赁和商务服务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教育,物业管理、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地产租赁经营和其他房地产业)法人单位,年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服务业(包括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社会工作)法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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