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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11411400005837168X-2022-00000241 发布机构: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生效日期: 2022-04-30 废止日期:
文 号: 商政办〔2022〕16号 所属主题: 商政办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来源: 发布时间:2022-05-05 浏览次数: 【字体: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商丘市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2年4月30日               

  (此件公开发布)

商丘市国有建设用地文物考古调查勘探

发掘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8〕54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豫政〔2015〕66号)和《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地下文物保护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18〕59号),深入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和基本建设考古制度,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文物工作系列重要论述精神,统筹推进文物保护利用传承,深入贯彻“放管服”改革总体要求,按照“既有利于基本建设,又有利于文物保护”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商丘市国有土地建设中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等前置工作,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制度,加强供地基础性工作,落实“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前完成地下文物保护”工作要求,减少建设项目前期运作成本,为建设项目提供良好的营商环境。

  二、适用范围

  (一)全市范围内储备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土地(包括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和存量国有建设用地)。

  (二)全市范围内已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项目、已开工建设的项目和有明确建设单位的项目,工程开工前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仍按现有程序进行。

  三、工作程序

  (一)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和核定考古调查、勘探经费预算。

  文物部门负责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财政部门对考古调查、勘探经费进行合理预算。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将考古调查、勘探所需经费纳入土地出让成本。划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所需经费由用地单位负担。

  (二)土地清表。

  拟出让土地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考古调查、勘探的土地清表。拟取得划拨国有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的单位负责土地清表。

  (三)考古报请。

  新增国有建设用地在履行报批手续前、存量土地在储备入库前,由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向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

  (四)考古调查、勘探、发掘。

  文物部门接到考古工作申请后,由考古申请单位与有资质的市文物勘探单位签订考古勘探工作协议,考古工作协议签订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可抗力因素除外)内完成并出具考古勘探报告;情况复杂的,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0个工作日。

  考古调查、勘探后未发现文物埋藏的,文物部门根据考古调查、勘探报告,向考古申请单位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

  考古调查、勘探后发现文物埋藏的,由文物部门按照程序上报,批准后,由考古申请单位与考古发掘单位签订考古发掘协议。考古发掘单位依法履行考古发掘审批程序,完成发掘后,出具考古发掘报告。文物部门根据考古发掘报告,向考古申请单位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

  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有重要发现,需要原址保护的,文物部门出具完成考古工作证明时要明确提出,由考古申请单位向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提出申请,调整用地规划。

  (五)土地入库。

  文物部门出具的完成考古工作证明作为土地储备入库的要件之一,完善土地入库手续。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文物部门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储备入库时列明。

  四、职责分工

  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向文物部门提供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配合文物部门编制考古勘探计划。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结果和文物保护有关规定,对需要原址保护的,调整用地规划。

  文物部门负责与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其他有关单位依据年度土地储备和供应计划,编制年度考古勘探计划。根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的要求,制定相关标准和规范,对土地清表提出具体指导意见。依法组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依据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报告,出具土地入库意见书。涉及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用地,由文物部门告知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文物保护要求,在土地招标拍卖挂牌公告中列明。

  财政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县(市、区)合理安排本县(市、区)考古调查、勘探、发掘经费预算,按程序拨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负责拟入库土地征收、拆迁和清表工作,使土地具备考古调查、勘探的工作条件。对具备考古调查、勘探、发掘条件的,向文物部门提出考古调查、勘探申请,签订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协议。负责拟入库土地考古发掘前的场地保护及社会稳定工作。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增强服务意识,完善土地资源市场配置,落实“净地”出让制度,将“土地入库前开展考古工作”政策落到实处,助推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二)规范流程,配合协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及有关部门要按照分工各司其职,形成合力,保障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前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顺利开展。

  (三)强化措施,建立机制。建立市考古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文物部门牵头,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财政、市自然资源和规划等部门共同参与,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国有建设用地入库前考古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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